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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
4月15日海砂一批拍卖会
拍卖开始时间: 2021-04-15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1-04-14 17:00:00

报名已结束

位于象山港锚地的“浙定58211”船的海砂一批

成交价 106 出价人:AB20B75

结束时间2021-04-15 11:12:50

  • 起 拍 价:¥39
  • 保 证 金:¥20,000
  • 竞价周期:2小时
  • 加价幅度:¥1
  • 延时周期:5分钟/次
  • 保留价:
本标的拍卖已成交!

4人报名

1828次围观

  •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出价并且不低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 联系咨询方式: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18069007760、0574-87715615、0574-87869881(网络咨询)
  • 拍卖师发言
  • 暂无拍卖师发言
标的物介绍

位于象山港锚地的“浙定58211”船的海砂一批,数量约970吨。结算以实际过磅后重量为准。

起拍价39元/吨,保证金2万元。详情请登陆诚拍网www.chengpw.com查看。

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象山港锚地的“浙定58211”船的海砂一批,数量约970吨。结算以实际过磅后重量为准。起拍价39元/吨,保证金2万元。详情请登陆诚拍网www.chengpw.com查看。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具有海砂处置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若有代理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个人征信信息)。竞买人应对提供的证件真实性及未经审核的竞买等行为负一切法律责任。

三、展示看货及竞拍办法:请竞买人于2021年4月13日前与拍卖公司联系预约看货。并可在2021年4月14日下午5时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完成实名注册(企业)登记,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

四、联系电话:18069007760、0574-87715615。

五、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4月8日

竞买须知

本公司将于2021年4月15日9:00至10: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办法:

1、拍卖标的位于象山港锚地的“浙定58211”船的海砂一批,数量约970吨。结算以实际过磅后重量为准。起拍价39元/吨,保证金2万元。

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实际数量随着存放条件及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变化而变化。成交后,海砂的结算以第三方计量为准,移交数量不考虑水分等因素,计量数量买受人须无条件认可。买受人如需对已移交海砂(运输至其他场地)进行复磅的,复磅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复磅结果委托人、拍卖人不予认可。车(船)运输方式不符合要求的,委托人将不予交接,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竞买资格:具有海砂处置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若有代理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个人征信信息)。竞买人应对提供的证件真实性及未经审核的竞买等行为负一切法律责任。

3、竞拍办法:竞买人可在竞价结束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完成实名注册登记,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4、竞买人资格条件:具有海砂处置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若有代理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个人征信信息)。竞买人应对提供的证件真实性及未经审核的竞买等行为负一切法律责任。

5、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6、拍卖方式:网络拍卖,以有保留价的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于2021年4月19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8、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9、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标的竞价无法正常进行,则将该标的拍卖时间再另行通知。

四、拍卖标的重大事项披露及瑕疵声明

1、标的相关信息以委托方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标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以实地看货为准,如遇物品数量、重量、状况等有差异时,以实际现状为准,拍卖人和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处置,结算以实际过磅后重量为准。以现场实物勘察为准(特别提醒:只接受特定时间现场实地勘察,故现场勘察需在公告公示看样时间前进行看样预约登记,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意向竞买人应认真了解标的物的状况及瑕疵。拍卖人不负责标的物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3、本次拍卖标的属扣押物品,委托方及拍卖公司均无法提供售后及退换货服务,无法提供其品质鉴定文件等资料,标的图片可能因拍摄光线、角度、电脑显示器的差异,存在一定的色差,请竞买人自行仔细查验并确认标的的品质。委托人及拍卖公司只对标的的合法性承担责任,对标的品质、质量、数量以及已知和未知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竞买人一经报名即视为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承担其相应风险。

4、请竞买人详细阅读竞买须知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拍卖人在《竞买须知》等资料中对标的的说明、数据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价款支付:

1、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在2021年4月19日前将拍卖成交预计总价款(拍卖成交预计总价款=成交单价*预计重量)及拍卖佣金预计款汇至拍卖人指定账户内(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等标的移交称重后,成交总价款按实际总重量进行多退少补。                           

2、拍卖佣金收取标准:以买受人的拍卖成交预计总价款(拍卖成交预计总价款=成交单价*预计重量)为准后,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通知》的收费标准下浮50%收取。等标的移交称重后,按实际总重量结算总佣金,进行多退少补。

3、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不得抵扣成交款,在提货完成后退还(不计息)。

4、拍卖公司只向买受人开具拍卖佣金发票,委托方不提供任何票据。

六、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确认拍卖标的的价款已按约定全额缴付到账后,买受人持银行缴款单、成交确认书及拍卖人所出具的移交单由委托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应在交付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装运(计量)完毕并提清货物,超出提货有效期的,在之后的仓储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金额以仓储管理处出具收费明细为准。

3、按单价起拍,需要称,,买受人在接到委托人的提货通知后需到场自提,自备提货设备、交通工具。买受人如需要对已移交海砂(运输至其他场地)进行复磅的,复磅等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复磅结果委托人不予认可。车(船)运输方式不符合要求的,委托方不予交接,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负。

4、标的的运输工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买受人必须授权一名负责人全程全时负责现场交接,并签署确认每一车(船)次交接确认单,买受人在运输过程中须自备提货设备、交通工具,注意安全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服从委托人管理,如有安全事故等意外发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买受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动与本标的无关的设备、物资,如发现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拍卖标的以外的设施、物资短少、损坏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买受人缴纳的提货履约押金扣除拍卖佣金后将优先用于拍得标的以外的设施、物资短少或损坏的赔偿,保证金不足偿付的,委托人有权依法追究买受人的赔偿责任。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现场交接标的后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装运完毕,逾期未移交部分海砂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竞买人自负。提货过程中所涉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过磅费、装卸费、设备租赁费、人工费、拖轮费、第三方计量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和支付,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6、提货过程中需严格执行装车、装船、遮盖、冲洗、道路运输等相关要求。组织的车辆、船只要保证证照齐全,不得超载。要按照环保相关规定做好装车货物遮盖,不得出现抛洒、滴漏现象。买受人必须遵守提货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制度,并按要求做好提货后的现场环境卫生清理工作。(注:必须严格按委托人要求的提货时间执行)。

7、拍卖资料文件中提供的数据为预估数据,仅供参考。如实际交付的数量或重量与拍卖数量或重量差距较大,以本次拍卖的的数量或重量为准。数量或重量发生变化不影响或改变已成交的单价,不影响成交结果。

8、买受人对所成交的海砂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淡化净化处理后方可销售或使用(加工),成交后买受人必须签署《海砂淡化净化承诺书》,因买受人原因擅自违规操作的,由买受人承担一切后果,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七、违约责任:

1、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全款和拍卖佣金或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成交文件的,将视为违约,拍卖标的将收回,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再行拍卖的有关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39条规定执行(即“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规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2、意向竞买人报名并交纳拍卖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充分了解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且已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及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标的物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八、其它:

1、根据法律规定,标的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如遇委托方因故撤回拍卖标的,竞买人交付的拍卖保证金只退回保证金,不计息,也不赔偿任何损失。

2、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在拍卖标的物交付、提取、转让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九、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公司咨询,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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