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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
12月31日镇海区广源路2处房屋租赁权拍卖会
拍卖开始时间: 2020-12-31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0-12-30 23:59:00

报名已结束

宁波市镇海区广源路850、856号房屋租赁权

成交价 59,700 出价人:A865E9F

结束时间2020-12-31 11:00:00

  • 起 拍 价:¥59,700
  • 保 证 金:¥10,000
  • 竞价周期:2小时
  • 加价幅度:¥500
  • 延时周期:5分钟/次
  • 保留价:
本标的拍卖已成交!

1人报名

1157次围观

  •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出价并且不低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 联系咨询方式: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13780091774、87869881
  • 拍卖师发言
  • 暂无拍卖师发言
标的物介绍

序号

拍卖标的名称

面积(㎡)

用途

起拍
(元/每年)

保证金

(元)

1

镇海区广源路850、856号

125.38

商业用房

59700

10000

 
拍卖公告

受委托,定于2020年12月31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本公司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 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广源路850、856号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25.38平方米,用途:商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起拍价:59700元,保证金:10000元。

二、竞买人资格:仅用于开设公益及扶贫性行业的企业。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五、报名办法:

竞买人须在2020年12月30日前登陆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0年12月30日17时前,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

六、咨询电话:13780091774、87869881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详见本次专场拍卖资料或登录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及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镇海区分网:http://zhenhai.bidding.gov.cn/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

 

 

竞买须知

本公司于20201231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标的

序号

拍卖标的名称

面积(㎡)

用途

起拍
(元/每年)

保证金

(元)

1

镇海区广源路850、856号

125.38

商业用房

59700

10000

 

 

竞买办法:  

1、仅用于开设公益及扶贫性行业的企业。

2、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0年12月30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自然人须上传身份证,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3、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在“诚拍网”图片展示。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4、委托代理: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0年12月30日17时前,委托双方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拍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次租赁权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租赁期详见清单,具体以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为准。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承租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7、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8、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标的竞价无法正常进行,则将该标的拍卖改为2021年1月1日9:30在本公司拍卖厅进行现场拍卖,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在网上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于2021年1月1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委托方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方(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凭《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3、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凭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参加本次拍卖;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泄漏,后果自负。

六、买受人(承租人):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须不低于保留价)且由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承租人)。

、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标的物移交、租赁期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原承租人按规定报名并参加竞买的,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为准。

3、优先承租权的行使:竞价过程中,优先承租权人可以点击“出价”以该价格优先买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承租权人;如有其他竞买人更高“出价”,而优先承租权人不再“出价”的,则拍归“出价”最高的其他竞买人。

、款项支付:

1、成交价即为年租金,标的支付方式为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买受人(承租人)须按附后《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租金。本次租赁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7日内将首轮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三个月租金金额)直接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帐户:宁波华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宁波镇海支行,账号:39259001040001675;拍并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首年房屋总租金4%的拍卖佣金,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标的移交:

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出租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目前拍卖标的有些使用中若涉及房屋原承租人到期尚未清退,具体清退时间委托人(出租人)无法作准确判断,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出租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十、特别约定:

1、标的仅用于开设公益及扶贫性行业。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开设其他性质行业,视为违约。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约

2、本次拍卖所涉及标的不包括装修,委托人(出租人)不负有将现有装修交付给买受人(承租人)的义务,标的在实际交付时如有固定装修和遗留物的,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利用或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与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无涉。

3、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委托人(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承租方自理。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装修均无偿归委托人(出租人)所有。

4、由于历史原因,标的物地址或门牌与证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5、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6、买受人需对标的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对标的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7、原承租人投入的各类可活动设施设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8、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9、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时应恢复原状。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委托人有权应按原年租金二倍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占用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剩余已付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10、买受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成交后,房屋的使用仅限于买受人自己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11、标的物不能用于经营娱乐、危险品等行业,不能产生噪音、污染物等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排放物,否则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约。

12买受人(承租人)遵循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房屋公共空间(如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禁止乱堆乱放杂物、设施、生活垃圾等物品。

13、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14、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损毁的,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15、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16、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或者本次《竞买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房屋的。                                                                                                               

②将房屋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房租及履约保证金。

17、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18、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

19、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7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位于澥浦镇兴建花园房产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物

1、甲方将位于兴建西路(兴建花园1号楼)   房产出租给乙方,出租面积共计    平方米。出租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由乙方连同租赁房屋一并归还。

2、标的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使用权仍由甲方享有,由甲方安排使用及进行收益。

3. 甲方将对出租房统一委托第三方进行租赁资产评估,临时合同期后统一进行公开招租。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2020年 年 10 1 日起至 2023 9 30日止。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对外出租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方如不对外出租、或者双方无法达成续租合同的,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该价格为含税价)。本合同实行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第一年的租金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另须缴纳相当于该房屋三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承租期满后无息一次性退还。以后每年度的租金在每租赁年度开始前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账户名: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及账号:工行镇海骆驼支行   3901160409200004478

甲方收款账户如发生变更的,应提前告知乙方。

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乙方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前告知甲方。

四、租赁标的物的使用:

1、租赁标的物的用途为商业用房,乙方应严格按照前述用途使用租赁标的物。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出借、抵押等行为。

3、乙方应根据租赁标的物的性质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4、乙方不得擅自变动租赁标的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进行扩建。

5、乙方可以对租赁标的物进行合理装修、装饰,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6、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权利义务约定

1、考虑的甲方企业及租赁标的物的性质,甲方在租赁期间决定对外转让租赁标的物的,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2、除行政或商业拆迁、或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条件成就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3、乙方租赁期间,应按时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网络费、土地使用税、房产使用税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4、租赁标的物所在地块如遇行政或商业拆迁,政府或其他拆迁单位对租赁标的物的一切经济补偿、赔偿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未到期的租赁费按实退还,且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义务。

5、租赁期满或未达成续租协议返还标的物的,乙方进行的固定装修装饰、增添的不可拆除的附属设备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

6、乙方承诺无条件配合甲方处理好户外广告事宜,确保第三方租赁并使用广告位。

7、乙方租赁期间,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六、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

(2)乙方违反租赁标的物的用途使用租赁标的物的;

(3)乙方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乙方擅自变动租赁标的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进行扩建的;  

(5)乙方未及时对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严重影响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

(6)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第五条第4项约定的各项税费,导致甲方损失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租赁标的物主体或承重结构存在严重瑕疵,无法修复并影响承租人使用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不可抗力

    发生战争、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标的物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发生第六条第3款规定的各违约行为的,乙方除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年度租金的20%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还可以要求甲方承担承担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乙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影响乙方要求甲方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乙方发生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各违约行为的,甲方除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年度租金的20%承担违约责任。甲方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还可以要求乙方承担承担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甲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九、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租赁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送达

    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双方接收对方通知的地址,一方按下列地址向另一方寄送书面材料的,自寄送之日起5日后视为收到,无论是否被退回或拒收。一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通知对方、未通知的仍以原地址为准(本条约定适用司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件)。

    甲方地址:镇海区澥浦镇北海路266号

    乙方地址:

十一、其它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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