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已结束
成交价 105,400元 出价人:A864B1F
结束时间2020-08-28 11:00:00
6人报名
838次围观
序号 |
拍卖标的名称 |
面积(㎡) |
用途 |
起拍价 |
保证金 (元/每年) |
5 |
宁波市五区聪园路222号 |
185.1 |
商住 |
105400 |
10000 |
受委托,定于2020年8月28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本公司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北路、西街、蟹浦镇兴源路、后大街、五区聪园路、工农路、吾悦广场二期等共8处商业用房租赁权,建筑面积22.54~185.1㎡,起拍价15500~302000元。保证金5000~50000元
二、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四、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五、报名办法:
竞买人须在2020年8月27日前登陆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0年8月27日17时前,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
六、咨询电话:0574-87869880、87869881
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详见本次专场拍卖资料或登录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4日
本公司定于2020年8月28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序号 |
拍卖标的名称 |
面积(㎡) |
用途 |
起拍价 |
保证金 (元/每年) |
1 |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胜利北路住宅楼1-16~19室(现胜利路287号) |
22.54 |
商业 |
15500 |
5000 |
2 |
宁波市镇海区四街道西街126-128号 |
84.8 |
商业 |
302000 |
50000 |
3 |
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兴源路101、103号 |
90 |
商业 |
32100 |
5000 |
4 |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大街16号(现后大街422-426)1-10、1-11、1-12室 |
95.81 |
商业 |
78000 |
10000 |
5 |
宁波市五区聪园路222号 |
185.1 |
商住 |
105400 |
10000 |
6 |
工农路12,14号 (现工农路210幢一楼) |
194.87 |
商住 |
94700 |
10000 |
7 |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永茂西路999号吾悦广场二期5号2-2室 |
91.3 |
商业 |
33100 |
5000 |
8 |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永茂西路999号吾悦广场二期5号2-3室 |
84.27 |
商业 |
30600 |
5000 |
四﹑竞买办法:
1、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0年8月27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自然人须上传身份证,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3、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在“诚拍网”图片展示。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4、委托代理: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0年8月27日17时前,委托双方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拍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次租赁权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租赁期详见清单,具体以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为准。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承租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7、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8、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标的竞价无法正常进行,则将该标的拍卖改为2020年8月31日9:30在本公司拍卖厅进行现场拍卖,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在网上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于2020年9月1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委托方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五、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方(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凭《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3、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凭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参加本次拍卖;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泄漏,后果自负。
六、买受人(承租人):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须不低于保留价)且由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承租人)。
七、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标的物移交、租赁期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原承租人按规定报名并参加竞买的,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2、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为准。
3、优先承租权的行使:竞价过程中,优先承租权人可以点击“出价”以该价格优先买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承租权人;如有其他竞买人更高“出价”,而优先承租权人不再“出价”的,则拍归“出价”最高的其他竞买人。
八、款项支付:
1、成交价即为年租金,标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买受人(承租人)须按附后《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租金。本次租赁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7日内将首轮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为三个月租金金额,即成交价÷12×3)直接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帐户:宁波市镇海区商贸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宁波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09200013711;拍卖标的(7、8)支付至指定账户:宁波市镇海区工业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宁波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09000055659,拍卖标的(5)支付至指定账户:宁波市镇海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账号:3901160009000003128,开户行: 工商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并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3%的拍卖佣金,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九、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出租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2、目前拍卖标的有些使用中,若涉及房屋原承租人到期尚未清退,具体清退时间委托人(出租人)无法作准确判断,竞买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出租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3、租赁房屋移交
(1)由原承租人拍得房屋租赁权的,则自然延续和移交,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为上期租赁期限满的后一天。
(2)由非原承租人拍得房屋租赁权的,因考虑到原承租人搬迁所需的时间,租赁房屋的移交时间则为移交日期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
(3)租赁房屋开始计算租金日期即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确定。
十、特别约定:
1、本次拍卖所涉及标的不包括装修,委托人(出租人)不负有将现有装修交付给买受人(承租人)的义务,标的在实际交付时如有固定装修和遗留物的,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利用或拆除,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与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无涉。
2、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委托人(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承租方自理。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装修均无偿归委托人(出租人)所有。
3、由于历史原因,标的物地址或门牌与证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4、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5、买受人需对标的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对标的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6、原承租人投入的各类可活动设施设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7、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8、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时应恢复原状。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委托人有权应按原年租金二倍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占用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剩余已付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9、买受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成交后,房屋的使用仅限于买受人自己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10、标的物不能用于经营娱乐、危险品等行业,不能产生噪音、污染物等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排放物,否则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约。
11、买受人(承租人)应遵循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房屋公共空间(如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禁止乱堆乱放杂物、设施、生活垃圾等物品。
12、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13、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损毁的,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14、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15、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或者本次《竞买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房屋的。
②将房屋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房租及履约保证金。
16、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17、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
18、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9、标的物若遇政府拆迁的,买受人(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
20、委托人(出租人)若须对标的物进行出售的,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三、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四、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4日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情况
1、出租标的物地址:甲方将位于 街道 路 号 室房屋(土地)出租给乙方,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出租土地面积 为 平方米。
2、该房屋土地的用途为:(商铺、住宅、商务办公、仓储、工业用房)
3、现有装修设施、设备情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次租赁乙方为:(延续租赁、首次租赁)。
第三条、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
1、租金为人民币每年 元(大写)。
2、租金支付原则为:先支付后使用,按 (半年度、年度、一次性)收取。本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乙方支付首期租金,此后的每一期的租金,乙方应按照先支付后使用原则交付给甲方,不得延迟交付。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租金发票。
3、为保证合同的履约以及对承租房屋土地及其所有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交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为大写,约3个月租金,四舍五入,取整数值千元)。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否则,甲方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乙方未结清的费用和应承担的各项赔偿等。
4、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租期届满,乙方结清所有费用,且甲方对乙方交还的房屋土地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房屋土地的交付
甲方应在乙方交清第一期租金以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将房屋土地交付给乙方(如房屋土地有相关钥匙一并交给乙方)。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缴纳所租物业产生的各项费用(包含水、电、气、数字电视、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形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
2、租赁期间,对于防火、防盗、“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土地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租期内如乙方确因经营不善导致租金支付困难或其他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要求转租转让的,必须书面报告甲方,在符合以下条件基础上甲方允许乙方转租转让:(1)有新的承租人接收,且新承租人愿意履行乙方剩余租期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2)转租转让行为不损害甲方利益;(3)乙方租期剩余时间不低于6个月。转租转让后甲方与新的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租赁期间,房屋土地的管理由乙方负责,若因房屋受损、漏水等造成财物损失或致第三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租期内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修缮给予配合协助。租赁期内,因承租房屋出现诸如墙体开裂、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修缮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书30日内对承租房开始进行修缮。如房屋经鉴定为危房或者短期内 (1个月内)无法修复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停止使用房屋,在乙方停止使用期间,甲方不再收取租金,但也不承担其他费用。以下情形甲方不承担房屋修缮:(1)房屋出现漏水等情形系乙方不合理使用、未及时维护保养造成的; (2)乙方在甲方通知修缮的期限内未予配合,经第二次通知后仍不配合的; (3)因门窗破旧造成小面积漏水、墙体小范围裂缝造成渗水等。
5、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灭失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恢复原状,并承担其他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6、乙方不得损坏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设施,如损坏应照价赔偿。乙方如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必须事前向甲方上报装修装饰方案并经甲方同意,装修装饰行为须符合消防、城管、房管、环保、卫生等部门规定,装修装饰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如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经甲方同意装修后的承租房,乙方应对其保持完好,不得毁坏相应设施,不得拆除一切附着于地面、墙壁、房顶上的固定装修装饰物。
7、租赁期内,因政府项目建设需要征拆合同所涉房屋土地的,自收到政府征收拆迁公告之日起,本合同终止,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再履行,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所租赁房屋土地上投入的装修部分,根据拆迁部门的评估价,按照以下约定处置:乙方租赁甲方房屋土地满6年(含第二次续租),政府拆迁时对乙方装修投入不予补偿;未满6年的,按照已履行租期与6年的差额数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偿(不满1月按1月计算)。其他拆迁所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一次性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货币补偿补助等,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搬迁通知书15日内,无条件腾空房屋土地并交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腾退期限。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2、房屋土地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土地: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
(2)擅自拆除改变房屋土地结构和改变用途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土地,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利用承租房屋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或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受到职能部门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的;
(5)逾期30天未交纳租金以及不缴纳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特别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土地,乙方应如期归还。房屋土地若继续出租的,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的审批招租手续,重新确定承租人。乙方若要继续承租的,应根据相关规定重新竞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但双方必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乙方不参加竞拍造成流标的、或有违约行为的,优先承租权丧失。
第七条、房屋土地交还验收
租期届满,乙方不再续租的,应向甲方交还房屋土地,房屋土地交还时由双方共同参与进行验收。乙方将承租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以及相关的钥匙等完好地交还甲方。甲方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的当场提出,如涉及设施设备损坏可要求乙方修复,如乙方不肯修复甲方有权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按修复或重置价扣除。乙方交还房屋土地等手续必须在合同到期后7日内履行完毕。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六条第2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并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租金按实际使用情况收取。
2、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按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土地,并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3、在租赁期间或者租赁期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7项规定,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搬迁通知书后未按期腾退,甲方有权对乙方装修投入部分不作任何补偿,不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延迟腾退期间的房屋土地租金按日以合同租金3倍价格计算。
4、租期届满,乙方逾期归还房屋土地,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按照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租金3倍的价格;如乙方逾期30日及以上归还房屋土地的,除按照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租金3倍的价格外,甲方有权按违约将乙方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如租期届满,乙方未在甲方新一轮招租中竞得租赁权的,甲方给予乙方30天搬迁期,租金按原合同支付。
第九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拆迁需要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镇海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并订立补充条款,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等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不得影响附近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如因乙方原因,给附近居民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土地。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
领先 | A864B1F | 105400.000 | 2020-08-28 09:00:23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邮编:3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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