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标的:
宁波市江北区天成家园南区54套住宅整体租赁权,具体信息详见附件《租赁房屋明细》,建筑面积合计3865.79㎡,租赁期限8年,免租期: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起拍价65万元/年,第一年至第四年租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第五年至第八年租金在首年租金成交价基础上上涨5%,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5年9月15日10时—2025年9月18日10时(延时除外)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宁波市江北区天成家园南区54套住宅整体租赁权,具体信息详见附件《租赁房屋明细》,建筑面积合计3865.79㎡,租赁期限8年,免租期: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起拍价65万元/年,第一年至第四年租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第五年至第八年租金在首年租金成交价基础上上涨5%,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二、竞买人资格:
①竞买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允许联合体参拍。
②竞买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执行标准:至报名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页查询记录为准]。)
三、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四、拍卖方式及报名办法:本次拍卖活动采用滚动式连续不间断进行,周期为2025年9月15日10时—2025年9月18日10时(延时除外),如有竞买人在周期内的任一时间出价,则自动进入到5小时竞价倒计时;5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竞买人登录“诚拍网”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在拍卖会结束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选择竞拍标的后进行报名、缴付对应保证金(注:竞买人本人与注册人及缴付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必须一致),并申请参拍、冻结保证金,方可出价竞拍。
五、联系电话:18989350866、0574-87712912、0574-87869881(平台技术服务)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日
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须知,竞买人和买受人应当遵守本须知条款并受其约束。
一、拍卖时间:2025年9月15日10时—2025年9月18日10时(延时除外)。
二、拍卖平台:诚拍网(www.chengpw.com)。
三、拍卖标的:
宁波市江北区天成家园南区54套住宅整体租赁权,具体信息详见附件《租赁房屋明细》,建筑面积合计3865.79㎡,租赁期限8年,免租期: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起拍价65万元/年,保证金10万元,第一年至第四年租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第五年至第八年租金在首年租金成交价基础上上涨5%,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四、竞买办法:
1、竞买人资格:
①竞买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允许联合体参拍。
②竞买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执行标准:至报名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页查询记录为准]。)
五、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计价方式为人民币。
2、本次拍卖活动采用滚动式连续不间断进行,周期为2025年9月15日10时—2025年9月18日10时(延时除外),如有竞买人在周期内的任一时间出价,则自动进入到5小时竞价倒计时;5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竞买人登录“诚拍网”进行注册、实名认证,在拍卖会结束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选择竞拍标的后进行报名、缴付对应保证金(注:竞买人本人与注册人及缴付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必须一致),并申请参拍、冻结保证金,方可出价竞拍。
3、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认真阅读《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了解《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拍卖前向拍卖人咨询了解。
4、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对的竞买行为负责。
六、网上注册报名:
1、诚拍网为本场拍卖活动指定的网络竞价平台。有意参加的竞买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注册账号、实名认证,同时根据“诚拍网”提示进行报名,提交资料等,并缴付保证金(注:竞买人本人、注册人以及缴付保证金银行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必须一致),并申请参拍、冻结保证金方可竞拍。
2、参与网络拍卖会的竞买人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此账号(用户名)仅供竞买人本人使用,凡使用竞买人的账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账户(用户名)进行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竞买人不应将其账号(用户名)、密码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如未竞买成功,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退还(不计息);买受人的保证金在扣除拍卖佣金后的余款,在买受人付清成交款并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经委托人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买受人(不计息)。
八、拍卖佣金
1、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首年租金的1.8%和溢价部分的1.2%(按总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计算溢出价),同时向买受人提供相应的佣金发票。
2、拍卖佣金在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中优先扣除。
九、成交款支付
1、拍卖成交后,拍卖成交款直接付至委托人账户,具体支付方式及时间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委托人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宁波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 宁波通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 1105311449000001
十、租赁期限、租金递增和标的物移交
1、租赁期限:本次标的租赁期限8年,免租期:自交付之日起3个月。
2、租金递增;第一年至第四年租金为首年租金成交价,第五年至第八年租金在首年租金成交价基础上上涨5%。
3、标的物移交:
①拍卖标的在向买受人移交前,由委托人负责保管。
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方)应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标的成交手续,其后15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完成与委托人(出租方)《租赁合同》的签订,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租金。
③租金采取预付制,首期租金为交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租金以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在下个交租期开始15日前向出租人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租期租金。出租人在收到租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承租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④履约保证金:交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6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十一、特别约定和说明
1、买受人(承租方)不得将房屋整体转租、转包、出借、抵押,不得擅自出卖房屋,亦不得实施任何其他擅自处置房屋的行为。
2、出租面积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买受人(承租方)已对出租面积进行确认,后续不得以出租面积问题向委托人(出租方)提出异议。
3、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租赁权拍卖之租赁标的的状态;已认可本次租赁权拍卖仅对租赁权本身进行拍卖;以及已认可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拍租标的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标的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不作退补。
4、起拍价及成交价不含增值税,且不包含买受人(承租方)对标的的修整、维护保养、水电及其他费用等。
5、本次租赁权以现状进行拍卖,在租赁期间,拍租标的内的水、电、气等设施,能否单独装表计量、以及原来已开通或另行开通后能否符合买受人的使用需求,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自行察看或向有关部门咨询。
6、本次租赁权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方)及拍租标的的首年租金金额。标的租赁的具体事宜(包括标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租房保证金、标的交付条件及期限、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发票开具、标的使用及维修、标的装修、标的返还、标的的转让和转租、标的的安全使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免责条件、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合同补充、争议解决、其他约定的事项等等,以买受人(承租方)与委托人(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7、买受人(承租方)因经营需要的工商、税务、卫生、消防、安全、环保、医保、公安等证照和行政许可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与委托人与拍卖人无涉。
8、买受人(承租方)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若买受人(承租方)违法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出租方)无关,同时委托人(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原出租的标的,由买受人(承租方)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买受人(承租方)承担。
9、买受人(承租方)必须服从委托人(出租方)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并遵循相关规定。
10、标的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水电费、煤气费、天然气、供暖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有(无)线网络费等与买受人(承租方)使用有关费用,由买受人(承租方)负责缴纳。
11、买受人(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二、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方)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方)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方)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方)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电子竞价记录》、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买受人(承租方)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方)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方)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2)买受人(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违约的(拍卖人将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扣除买受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后支付给委托人),拍卖人再次组织拍卖。
十三、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四、为了便于与竞买人或买受人联系和相关事项的通知或催告,竞买人在办理报名登记时,如实提供准确的联系电话及寄件送达的联系地址;如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提供的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不确切的,使有关事宜无法联系或无法及时通知,寄件无法送达或无法及时送达的,竞买人或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登记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发送,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法人为营业执照)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拒收或其他无法送达而退回的,以微信、短信或快递第一个所记载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十五、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所作的内容介绍及评价,均可能有不确切之处,仅作参考意见,并未表示任何担保。因此,竞买人应仔细察看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慎重决定竞价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十六、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视为竞买人已认真阅读了本次拍卖会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附件等专场拍卖文件,已对拍卖标的的产权来源、状况、瑕疵、缺陷、损坏等其它各种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悉,视为竞买人愿意遵循《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附件的各项条款;拍卖成交后,成为买受人后愿意履行《竞买须知》约定的各项款项包括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支付成交款、租房履约保证金等,按本须知的约定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愿意承担一切费用及后果和责任。
十七、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详情请见《租赁合同》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八、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九、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4-87810772, 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附件:《租赁房屋明细》
《房屋租赁合同模版》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日
附件:《租赁房屋明细》
天成家园南区住宅明细表 |
||||||
共计54套 总建筑面积:3865.79平方米 |
||||||
序号 |
名 称 |
土地使用面积 |
建筑面积(㎡) |
不动产权证编号 |
用途 |
房屋现状 |
1 |
天成家园南区1幢18号306室 |
10.46 |
54.44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2号 |
住宅 |
毛坯 |
2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5号201室 |
11.04 |
51.3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4号 |
住宅 |
毛坯 |
3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5号202室 |
11.04 |
51.3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3号 |
住宅 |
毛坯 |
4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5号901室 |
10.91 |
50.79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8684号 |
住宅 |
毛坯 |
5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5号902室 |
10.91 |
50.79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5号 |
住宅 |
毛坯 |
6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6号203室 |
11.07 |
51.51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3号 |
住宅 |
毛坯 |
7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6号603室 |
11.07 |
51.51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2号 |
住宅 |
毛坯 |
8 |
天成家园南区5幢29号304室 |
13.65 |
63.51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899号 |
住宅 |
毛坯 |
9 |
天成家园南区5幢29号1103室 |
13.52 |
62.93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1号 |
住宅 |
毛坯 |
10 |
天成家园南区5幢29号1104室 |
13.52 |
62.93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0号 |
住宅 |
毛坯 |
11 |
天成家园南区5幢30号506室 |
10.82 |
50.3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6号 |
住宅 |
毛坯 |
12 |
天成家园南区5幢30号806室 |
10.82 |
50.3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5号 |
住宅 |
毛坯 |
13 |
天成家园南区7幢37号402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1号 |
住宅 |
毛坯 |
14 |
天成家园南区7幢37号902室 |
6.96 |
53.5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23号 |
住宅 |
毛坯 |
15 |
天成家园南区7幢38号203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0号 |
住宅 |
毛坯 |
16 |
天成家园南区7幢38号403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19号 |
住宅 |
毛坯 |
17 |
天成家园南区7幢38号903室 |
6.96 |
53.5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22号 |
住宅 |
毛坯 |
18 |
天成家园南区8幢39号201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21号 |
住宅 |
毛坯 |
19 |
天成家园南区8幢39号402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20号 |
住宅 |
毛坯 |
20 |
天成家园南区8幢39号502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18号 |
住宅 |
毛坯 |
21 |
天成家园南区8幢40号503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301号 |
住宅 |
毛坯 |
22 |
天成家园南区9幢46号304室 |
6.58 |
62.33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17号 |
住宅 |
毛坯 |
23 |
天成家园南区10幢48号1401室 |
5.46 |
67.76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640号 |
住宅 |
毛坯 |
24 |
天成家园南区10幢48号1402室 |
7.26 |
90.11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409号 |
住宅 |
毛坯 |
25 |
天成家园南区10幢49号1403室 |
8.07 |
100.14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417号 |
住宅 |
毛坯 |
26 |
天成家园南区10幢49号1404室 |
6.28 |
77.91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8号 |
住宅 |
毛坯 |
27 |
天成家园南区11幢53号606室 |
8.65 |
50.09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302号 |
住宅 |
毛坯 |
28 |
天成家园南区11幢53号805室 |
8.65 |
50.09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303号 |
住宅 |
毛坯 |
29 |
天成家园南区12幢55号1101室 |
8.55 |
79.76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298号 |
住宅 |
毛坯 |
30 |
天成家园南区12幢56号204室 |
13.51 |
125.9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15号 |
住宅 |
毛坯 |
31 |
天成家园南区12幢56号304室 |
13.51 |
125.9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16号 |
住宅 |
毛坯 |
32 |
天成家园南区13幢58号1104室 |
8.46 |
80.06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898号 |
住宅 |
毛坯 |
33 |
天成家园南区14幢61号201室 |
13.48 |
125.9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897号 |
住宅 |
毛坯 |
34 |
天成家园南区14幢61号302室 |
13.48 |
125.9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896号 |
住宅 |
毛坯 |
35 |
天成家园南区14幢61号502室 |
13.48 |
125.9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895号 |
住宅 |
毛坯 |
36 |
天成家园南区14幢62号1104室 |
8.54 |
79.76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78号 |
住宅 |
毛坯 |
37 |
天成家园南区15幢63号1601室 |
5.52 |
76.47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79号 |
住宅 |
毛坯 |
38 |
天成家园南区15幢63号1602室 |
7.10 |
98.29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76号 |
住宅 |
毛坯 |
39 |
天成家园南区15幢64号1603室 |
7.10 |
98.29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77号 |
住宅 |
毛坯 |
40 |
天成家园南区15幢64号1604室 |
5.52 |
76.47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639号 |
住宅 |
毛坯 |
41 |
天成家园南区16幢66号1101室 |
15.53 |
89.96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638号 |
住宅 |
毛坯 |
42 |
天成家园南区17幢69号201室 |
5.16 |
47.6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641号 |
住宅 |
毛坯 |
43 |
天成家园南区17幢69号401室 |
5.16 |
47.6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642号 |
住宅 |
毛坯 |
44 |
天成家园南区17幢70号303室 |
5.16 |
47.6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304号 |
住宅 |
毛坯 |
45 |
天成家园南区17幢70号503室 |
5.16 |
47.6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24号 |
住宅 |
毛坯 |
46 |
天成家园南区17幢70号1004室 |
5.16 |
47.6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643号 |
住宅 |
毛坯 |
47 |
天成家园南区17幢70号1103室 |
5.10 |
47.1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644号 |
住宅 |
毛坯 |
48 |
天成家园南区17幢71号406室 |
13.78 |
127.31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637号 |
住宅 |
毛坯 |
49 |
天成家园南区18幢75号1401室 |
6.86 |
79.3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299号 |
住宅 |
毛坯 |
50 |
天成家园南区18幢75号1402室 |
6.91 |
79.87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296号 |
住宅 |
毛坯 |
51 |
天成家园南区18幢76号1403室 |
6.91 |
79.87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297号 |
住宅 |
毛坯 |
52 |
天成家园南区18幢76号1404室 |
6.86 |
79.3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300号 |
住宅 |
毛坯 |
53 |
天成家园南区19幢77号1501室 |
7.25 |
94.53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295号 |
住宅 |
毛坯 |
54 |
天成家园南区19幢78号1504室 |
7.25 |
94.53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294号 |
住宅 |
毛坯 |
合计 |
|
|
3,865.79 |
|
|
|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模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
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天成家园南区的54套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或“房屋”),具体信息详见附件《租赁房屋明细》,建筑面积3865.79平方米(出租面积以现场实际为准)。
1.2 该房屋的现状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由乙方实地查看并验收。甲方已明确告知该房屋的性质、产权及面积等相关情况且乙方已明确认可。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限用于居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租赁用途。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租赁期限
3.1 交付日期:双方确认该房屋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
3.2 免租期:自交付之日起 3 个月。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应当支付该房屋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与租赁事宜有关的其他费用。
3.3 租赁期:自交付之日起8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标准:首年租金 元/年(含税),此后每三年递增5%。以下为租金明细表(单位:元)。
年度 |
租期 |
租金(元) |
租金支付时间 |
备注 |
第一年度 |
2025年 月 日- 2026年 月 日 |
|
|
免租期3个月,按x个月租金计算 |
第二年度 |
2026年 月 日- 2027年 月 日 |
|
|
按12个月计算 |
第三年度 |
2027年 月 日- 2028年 月 日 |
|
|
按12个月计算 |
第四年度 |
2028年 月 日- 2029年 月 日 |
|
|
按12个月计算 |
第五年度 |
2029年 月 日- 2030年 月 日 |
|
|
|
第六年度 |
2030年 月 日- 2031年 月 日 |
|
|
按12个月计算 |
第七年度 |
2031年 月 日- 2032年 月 日 |
|
|
按12个月计算 |
第八年度 |
2032年 月 日- 2033年 月 日 |
|
|
按12个月计算 |
4.2 租金支付:采取预付制,首期租金为交付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租金以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应当在下个交租期开始1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交租期租金。甲方在收到租金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
4.3 本合同下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均以转账方式支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宁波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通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105311449000001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同意于交付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6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5.2 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如有任何应付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等),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5.3 在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且无纠纷,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六条 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6.1 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由租赁标的所在物业的第三方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房屋交付日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相关费用概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与物业服务企业结算。
6.2 其他费用:自该房屋租赁起始日起,至该房屋实际交还甲方之日止,乙方应承担使用/占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费、燃气费、卫生费、通讯费、收视费、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设施维修费、互联网费、保险等相应费用,并自行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若涉及水、电、气安装、必要的改装、网络开户等由承租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乙方欠缴或逾期付款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损害甲方利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担保不予退还。
第七条 房屋装修
7.1 装修要求:
(1)乙方应妥善保管其为实施装修而形成全套装修文件(含装饰装修方案、施工图纸等)并在必要时移交给甲方。
(2)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破坏原有房屋布局(如原设计布局为卫生间或厨房,则必须装修为卫生间或厨房,不得装修为其他用途);不得擅自增设房间。
(3)禁止乙方以任何方式对房屋进行分割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将房屋分隔成若干小间并按间出租,或采取按床位出租等模式。
7.2 施工管理:
(1)施工时间:按照属地政府及社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服从社区的物业管理,遵守法定节假日及夜间禁止噪音作业等的有关规定。
(2)乙方应于装修施工期间妥善维护与相邻物业使用人、社区、街道等的良好关系,如因装修引发投诉、纠纷等问题,乙方负责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使用要求
8.1 房屋的维护和修缮:该房屋交付日起至乙方整体返还房屋之日期间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义务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房屋或其附属设施、设备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8.2乙方不得将该房屋整体转租、转包、出借、抵押,不得擅自出卖房屋,亦不得实施任何其他擅自处置房屋的行为。
8.3 乙方应于经营过程中妥善处理与相邻物业使用人的良好关系,遵守社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负责租赁期间的所有舆情处理,确保甲方不因本合同、乙方而遭受任何损失或负面影响。
8.4安全责任:乙方在租赁期内,作为所承租房屋的第一责任人,并签署附件二的安全责任书,租赁使用期间发生所有事情及各项风险(包括意外事件、安全事故、人身事故等)乙方应积极妥善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如有安全方面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甲方。在乙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人身或财产损失,其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予以解决和赔偿,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第九条 房屋交还
9.1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租期届满日(以下简称“房屋交还期”),按如下约定向甲方交还房屋:
(1)乙方应自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按照甲方届时认可的状态交还房屋。
(2)乙方应结清租金以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以及交还房屋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若乙方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办理工商、税务等登记的,乙方应办妥上述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注销或变更手续;若相关公用事业服务(水、电、气、网络等)供应以乙方名义单独开立账户的,则乙方应注销或将相关账户结转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9.2乙方未按9.1条款约定交还房屋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并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等相关费用,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要求交还该房屋为止,且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逾期超过30天,乙方除应支付房屋占用费外,视作乙方无条件放弃对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设备设施和物品的全部权利主张,甲方有权任意处置(甲方的该等权利不得被解释为甲方对房屋内的装饰装修或设备设施等承担审慎保管的义务),而无需向乙方提供任何补偿,甲方亦有权采何措施阻止乙方经营或者使用房屋(包括但不限于中断房屋的水、电供应,禁止乙方进出房屋等),并有权自行将房屋恢复至适当的状态。
第十条 特殊约定
10.1 甲方因政策或安置或公司内部经营等原因,保留对全部或部分房屋进行临时安置或出售的权利,乙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应当确保房屋直接使用人(如有)知悉并同意本条款,若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安置或出售房屋导致乙方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均由乙方自行处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安置或出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按第九条条款约定的条件交还房屋。
10.2发生以上情形的,甲方应于乙方依约交还房屋后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租金,并适当补偿房屋的装修费用,甲方补偿的装修费用=装修评估值*折旧系数,其中,装修评估值以乙方委托并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装修评估值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超过500元/平方米,则按500元/平方米记取;折旧系数以尚未履行部分的租赁期限占本合同总租期的比例进行计算,举例说明,假设乙方已承租了3年,那么折旧系数为(6-3)/6=0.5。
10.3 该房屋在租赁期内原则上不予退租。如乙方确有特殊情况需退租,乙方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退租时3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退租。
10.4 租赁期内,甲方保留对该房屋抵押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或抵押权人要求签署相关协议,允许相关工作人员对该房屋进行现场勘查等。乙方拒绝或延迟签署相关协议的,不影响甲方对外抵押房屋的效力。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其他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欠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还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无责解除合同:
(1)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其他费用、履约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超过30日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改变房屋用途或超范围经营,或进行非法活动,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的;
(3)乙方擅自整体转租、转包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退租的;
(6)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承诺或保证,经甲方催告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3 发生本合同11.2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致使甲方解除合同或乙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若违约金不足于支付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本合同项下因乙方违约需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 联络与通知
12.1本合同中双方的通讯联络方式为: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双方同意,该通讯地址同时作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双方确认,该通讯地址是有效通讯地址和送达地址。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 本合同订立后,如遇不可抗力、政府拆迁造成合同难以履行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并按本合同约定交还甲方,双方无责解除租赁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 方(盖章) :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
天成家园南区住宅明细表 |
|||||||||||||||||||||||||
共计54套 总建筑面积:3865.79平方米 |
|||||||||||||||||||||||||
序号 |
名 称 |
土地使用面积 |
建筑面积(㎡) |
不动产权证编号 |
用途 |
房屋现状 |
|||||||||||||||||||
1 |
天成家园南区1幢18号306室 |
10.46 |
54.44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2号 |
住宅 |
毛坯 |
|||||||||||||||||||
2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5号201室 |
11.04 |
51.3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4号 |
住宅 |
毛坯 |
|||||||||||||||||||
3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5号202室 |
11.04 |
51.3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3号 |
住宅 |
毛坯 |
|||||||||||||||||||
4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5号901室 |
10.91 |
50.79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8684号 |
住宅 |
毛坯 |
|||||||||||||||||||
5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5号902室 |
10.91 |
50.79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5号 |
住宅 |
毛坯 |
|||||||||||||||||||
6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6号203室 |
11.07 |
51.51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3号 |
住宅 |
毛坯 |
|||||||||||||||||||
7 |
天成家园南区4幢26号603室 |
11.07 |
51.51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2号 |
住宅 |
毛坯 |
|||||||||||||||||||
8 |
天成家园南区5幢29号304室 |
13.65 |
63.51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899号 |
住宅 |
毛坯 |
|||||||||||||||||||
9 |
天成家园南区5幢29号1103室 |
13.52 |
62.93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1号 |
住宅 |
毛坯 |
|||||||||||||||||||
10 |
天成家园南区5幢29号1104室 |
13.52 |
62.93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0号 |
住宅 |
毛坯 |
|||||||||||||||||||
11 |
天成家园南区5幢30号506室 |
10.82 |
50.3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6号 |
住宅 |
毛坯 |
|||||||||||||||||||
12 |
天成家园南区5幢30号806室 |
10.82 |
50.3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905号 |
住宅 |
毛坯 |
|||||||||||||||||||
13 |
天成家园南区7幢37号402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1号 |
住宅 |
毛坯 |
|||||||||||||||||||
14 |
天成家园南区7幢37号902室 |
6.96 |
53.5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23号 |
住宅 |
毛坯 |
|||||||||||||||||||
15 |
天成家园南区7幢38号203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0号 |
住宅 |
毛坯 |
|||||||||||||||||||
16 |
天成家园南区7幢38号403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19号 |
住宅 |
毛坯 |
|||||||||||||||||||
17 |
天成家园南区7幢38号903室 |
6.96 |
53.58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22号 |
住宅 |
毛坯 |
|||||||||||||||||||
18 |
天成家园南区8幢39号201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21号 |
住宅 |
毛坯 |
|||||||||||||||||||
19 |
天成家园南区8幢39号402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20号 |
住宅 |
毛坯 |
|||||||||||||||||||
20 |
天成家园南区8幢39号502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18号 |
住宅 |
毛坯 |
|||||||||||||||||||
21 |
天成家园南区8幢40号503室 |
7.04 |
54.20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301号 |
住宅 |
毛坯 |
|||||||||||||||||||
22 |
天成家园南区9幢46号304室 |
6.58 |
62.33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17号 |
住宅 |
毛坯 |
|||||||||||||||||||
23 |
天成家园南区10幢48号1401室 |
5.46 |
67.76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640号 |
住宅 |
毛坯 |
|||||||||||||||||||
24 |
天成家园南区10幢48号1402室 |
7.26 |
90.11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409号 |
住宅 |
毛坯 |
|||||||||||||||||||
25 |
天成家园南区10幢49号1403室 |
8.07 |
100.14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417号 |
住宅 |
毛坯 |
|||||||||||||||||||
26 |
天成家园南区10幢49号1404室 |
6.28 |
77.91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688号 |
住宅 |
毛坯 |
|||||||||||||||||||
27 |
天成家园南区11幢53号606室 |
8.65 |
50.09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302号 |
住宅 |
毛坯 |
|||||||||||||||||||
28 |
天成家园南区11幢53号805室 |
8.65 |
50.09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303号 |
住宅 |
毛坯 |
|||||||||||||||||||
29 |
天成家园南区12幢55号1101室 |
8.55 |
79.76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298号 |
住宅 |
毛坯 |
|||||||||||||||||||
30 |
天成家园南区12幢56号204室 |
13.51 |
125.9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15号 |
住宅 |
毛坯 |
|||||||||||||||||||
31 |
天成家园南区12幢56号304室 |
13.51 |
125.9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6816号 |
住宅 |
毛坯 |
|||||||||||||||||||
32 |
天成家园南区13幢58号1104室 |
8.46 |
80.06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898号 |
住宅 |
毛坯 |
|||||||||||||||||||
33 |
天成家园南区14幢61号201室 |
13.48 |
125.9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897号 |
住宅 |
毛坯 |
|||||||||||||||||||
34 |
天成家园南区14幢61号302室 |
13.48 |
125.9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896号 |
住宅 |
毛坯 |
|||||||||||||||||||
35 |
天成家园南区14幢61号502室 |
13.48 |
125.95 |
浙(2025)宁波市江北不动产权第0067895号 |
住宅 |
汇款渠道 |
汇款运行时间 |
汇款金额 |
汇款范围 |
大额系统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全国 |
小额系统 |
7*24小时 |
小于等于5万元 |
全国 |
实时清算系统(企业)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同城 |
九、网络竞价方式
1、采取有保留价(底价)或无保留价(底价)的方式对标的进行网络在线竞价。标的起拍价不等同于保留价(底价),最高出价达不到保留价(底价)则不成交。
2、竞价方式分为网络拍和逐个拍;网络拍即拍卖会中所有拍品同时开始竞价,逐个拍即拍卖会中拍品按顺序逐一竞价。
十、标的物网上展示
1、拍卖人通过标的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在网上发布的图片及其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不应仅依赖图片对标的的状况做出判断,应以亲自调查为准。
2、竞买人进入本次网络竞价页面,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之一切现状,同意遵守本《网络竞价规则》、标的相应的《竞买须知》及附件等条款的约定,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未查验标的现状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网络竞价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出价及成交原则
1、出价规则:
1)出价时必须在拍卖人约定的时间才有效,不在约定时间出价均为无效出价。
2)出价只能大于或等于起拍价。
3)点击出价后,系统按照固定的加价幅度出价,也可通过 + 号、- 号按加价幅度的N倍加价(N为>=1的整数)。网页弹出对话框,网上竞买人点击“确认”即认同此出价,不愿意出此价则选择“取消”。
4)出价者在自己出价领先的状态不必等有人出价既可以再次出价。之后的出价可以自己超越自己,即之后可连续出价。
5)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6)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7)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2、延时规则:
1)出价延时的概念:出价延时是指,当标的进入到限时竞价时间,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系统将会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周期的时间继续倒计时。
2)出价延时的基本规则:在设置了限时竞价时间的标的进入限时竞价时间(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竞价时间,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
3)出价延时举例说明: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延时周期为2分钟(120秒),拍卖结束时间是3月30日16点整,如果在3月30日15点58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3月30日16点00分15秒;如果在15点59分0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16点01分05秒……以此类推,直到最后2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竞价结束。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限时竞价时间为5分钟(300秒),竞价结束时间是8月8日22点整,如果在8月8日21点55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8月8日22点00分15秒;如果在22点03分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22点08分……以此类推,直到最后5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物的竞价结束。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延时周期为3分钟(180秒),竞价结束时间是3月30日16点整,如果在3月30日15点57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3月30日16点00分15秒;如果在15点59分0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16点02分05秒……以此类推,直到最后3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物的竞价结束。
注意:网络竞价有固定的竞拍周期,不会在长时间无人出价的情况下提前结束。时间以网站服务器响应时间为准。
3、成交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1)有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且有效最高出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2)无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且有效出价的,即可成交。
3)确认成交:网络竞价结束时,竞买人的有效最高出价通过网络拍卖平台系统进行确认后,拍卖成交,该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十二、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署
竞价结束后,买受人按标的对应《竞买须知》规定的时间内至拍卖人指定地点签署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网络买受人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属于买受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受领成交标的
网络买受人向拍卖公司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成交标的,逾期领取成交标的的,承担标的保管费。
十四、拍卖款结算
网络买受人必须按照《竞买须知》及其与拍卖人签署的任何有效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拍卖价款和拍卖佣金。如逾期将视为买受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说明
因特殊情况可在竞价开始前或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取消订单(除出价最高者外),重新选择拍品报名参拍。但由于重新报名参拍而错过竞价时间,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网上竞买风险声明:
1、因注册信息不准确、资料提供不完善、竞买保证金交纳不及时,造成申请人用户名不能被审核通过,从而不能登陆竞价页面,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买人的竞买账号和密码一经注册后,因泄露、丢失、遗忘登录密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为互联网可能出现不可控的波动问题,参与网络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由于无法控制且不可预知的网络、电路、系统、设备等故障、系统被网络黑客人为攻击、电脑病毒恶意攻击及其它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或因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竞拍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拍卖人有权暂停竞价,并宣布竞价无效。
4、对于因不可抗力或本系统程序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服务中断、报价中断或其他缺陷,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七、第三方入驻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的诚拍网平台进行竞价拍卖的,也适用本网络竞价规则。
十八、本规则由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制定并解释。本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和现实情况进行不定期修订。修订后的版本将会在诚拍网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您继续使用的,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规则。
2021年5月22日实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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