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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
1月13日宁波市镇海区镇海静德广场等47处房屋租赁权拍卖会
拍卖开始时间: 2023-01-13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3-01-12 23:59:00

报名已结束

序号23:长生桥51号-1-13

成交价 2,400 出价人:ABC2B35

结束时间2023-01-13 11:00:00

  • 起 拍 价:¥2,400
  • 保 证 金:¥500
  • 竞价周期:2小时
  • 加价幅度:¥500
  • 延时周期:5分钟/次
  • 保留价:
本标的拍卖已成交!

33人报名

321次围观

  •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出价并且不低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 联系咨询方式: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13780091774、87869881
  • 拍卖师发言
  • 暂无拍卖师发言
标的物介绍
一、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镇海静德广场等47处商业、办公、仓储、住宅、营业、汽车库等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15.78㎡~4761.86㎡,起拍价2400~922000元/年,保证金1000~50000元。
拍卖公告

受委托,兹定于2023年1月13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镇海静德广场等47处商业、办公、仓储、住宅、营业、汽车库等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15.78㎡~4761.86㎡,起拍价2400~922000元/年,保证金1000~50000元。

二、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四、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五、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3年1月12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注:原承租人在拍卖报名截止日期前须结清之前房屋租金及所有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后经委托单位同意方可报名参加拍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未报名的,则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权。

六、咨询电话:13780091774、87869881

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请登陆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查看。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9日


拍卖清单

序号

拍卖标的名称

出租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

(年)

起拍价

(元/每年)

保证金

(元)

1

镇海静德广场(镇骆路319号)

 

4761.86

商业办公

至2025/12/31

754300

50000

2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7―59号

88.58

营业

至2025/12/31

45600

10000

3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61号

44.29

商业

至2025/12/31

22800

5000

4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63号

52.26

商业

至2025/12/31

25800

5000

5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65号

52.26

商业

至2025/12/31

25800

5000

6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69号104.51+储藏室1间21.95

126.46

商业

至2025/12/31

55500

10000

7

长生桥75号

45.01

商业

至2025/12/31

36600

5000

8

招宝山街道胜利东弄69号(1-46至47半间)

30

仓库

至2025/12/31

6600

1000

9

招宝山街道胜利东弄69号(1-44至47半间)

85

仓库

至2025/12/31

18400

1000

10

招宝山街道胜利东弄69号(1-40至43室)

208.12

仓库

至2025/12/31

32000

5000

11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11、212、213、214室)

118.08

办公

至2025/12/31

14900

1000

12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2室)

24.91

办公

至2025/12/31

3100

1000

13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7室)

21.34

办公

至2025/12/31

2700

1000

14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4)

31.85

办公

至2025/12/31

4000

1000

15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1)

24.91

办公

至2025/12/31

3100

1000

16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5)

31.85

办公

至2025/12/31

4000

1000

17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8)

22.81

办公

至2025/12/31

2900

1000

18

长生桥51号-1-8

22.26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19

长生桥51号-1-9

22.26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0

长生桥51号-1-10

24.34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1

长生桥51号-1-11

24.34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2

长生桥51号-1-12

24.34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3

长生桥51号-1-13

24.34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4

长生桥51号-1-14

22.95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5

胜利东弄71号(原长生桥3号南)32

21.69

车房

至2025/12/31

3300

1000

26

胜利东弄71号(原长生桥3号南)5

15.78

车房

至2025/12/31

2400

1000

27

镇海俞范后施村丰收路20号房屋

136.5

仓储

至2025/12/31

48000

10000

镇海俞范后施村丰收路20号土地

400

土地

至2025/12/31

28

海曙区药行街169号亚细亚A区2-1至2-7

777.75

商铺

至2025/12/31

456400

20000

29

海曙区大沙泥街107号1-7窒东南部分

98.32

营业

至2025/12/31

186900

20000

30

海曙区大沙泥街107号1-7窒东北部分

192.97

营业

至2025/12/31

367000

20000

31

海曙区小沙泥街95号2-5室

385.53

营业

至2025/12/31

366500

20000

32

海曙区小沙泥街95号3-1室东部分

1384.35

营业

至2025/12/31

922000

50000

33

海曙区小沙泥街95号3-1室西部分

245.38

营业

至2025/12/31

163500

20000

34

招宝山街道沿江西路94号内(原沿江西路6幢872㎡、9幢1-4、1-5室2间

930.68

仓库

至2025/12/31

134000

20000

35

招宝山街道沿江西路94号内(原沿江西路7幢1-1室1间、1-2室1间)

58

仓库

至2025/12/31

11500

1000

36

招宝山街道沿江西路94号内(原沿江西路9幢1-2、1-3室2间)

58.68

仓库

至2025/12/31

11600

1000

37

招宝山街道沿江西路94号内(原沿江西路9幢二间1-1室第2间22.31㎡、第3间22.31㎡)

44.62

仓库

至2025/12/31

8800

1000

38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37号(原沿江西路8幢1-3至5室)

80.56

住宅(营业)

至2025/12/31

32200

5000

39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37号(原沿江西路8幢1-1至2室)

65.78

住宅(仓储)

至2025/12/31

11900

1000

40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1号1-3层(原沿江西路12幢)

778.5

办公

至2025/12/31

 

 

178400

20000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7号(原沿江西路9幢1-1室第1间

22.31

办公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7号(原沿江西路9幢2-1至2-3室)

66.92

办公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7号(原沿江西路9幢3-1至3-3室)

66.92

办公

41

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4号1幢B101

225.8

仓库

至2025/12/31

50400

10000

42

长生桥42号(原长生桥6号楼下中间前三间)

72

仓库

至2025/12/31

24100

5000

43

招宝山街道沿江西路94号内(原沿江西路24号7幢1间1-3室29㎡、1-4室33.07㎡)

62.07

仓库

至2025/12/31

12200

1000

44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31号(原沿江西路8幢前过道)

72

营业

至2025/12/31

42000

10000

45

小港巴黎大厦B座1104室

110.1

商住

至2025/12/31

8000

1000

46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南大街90号(现地址南大街198号)房屋

31.14

商业

至2025/12/31

22500

5000

47

宁波大通北路12号房屋

 

994.8

仓储

至2025/12/31

286300

20000

宁波大通北路12号土地

1919.1

 
竞买须知

本公司定于2023年1月13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序号

拍卖标的名称

出租面积(㎡)

用途

租赁期限

(年)

起拍价

(元/每年)

保证金

(元)

1

镇海静德广场(镇骆路319号)

 

4761.86

商业办公

至2025/12/31

754300

50000

2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7―59号

88.58

营业

至2025/12/31

45600

10000

3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61号

44.29

商业

至2025/12/31

22800

5000

4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63号

52.26

商业

至2025/12/31

25800

5000

5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65号

52.26

商业

至2025/12/31

25800

5000

6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69号104.51+储藏室1间21.95

126.46

商业

至2025/12/31

55500

10000

7

长生桥75号

45.01

商业

至2025/12/31

36600

5000

8

招宝山街道胜利东弄69号(1-46至47半间)

30

仓库

至2025/12/31

6600

1000

9

招宝山街道胜利东弄69号(1-44至47半间)

85

仓库

至2025/12/31

18400

1000

10

招宝山街道胜利东弄69号(1-40至43室)

208.12

仓库

至2025/12/31

32000

5000

11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11、212、213、214室)

118.08

办公

至2025/12/31

14900

1000

12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2室)

24.91

办公

至2025/12/31

3100

1000

13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7室)

21.34

办公

至2025/12/31

2700

1000

14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4)

31.85

办公

至2025/12/31

4000

1000

15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1)

24.91

办公

至2025/12/31

3100

1000

16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5)

31.85

办公

至2025/12/31

4000

1000

17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55号2-30,2-31室(其中208)

22.81

办公

至2025/12/31

2900

1000

18

长生桥51号-1-8

22.26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19

长生桥51号-1-9

22.26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0

长生桥51号-1-10

24.34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1

长生桥51号-1-11

24.34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2

长生桥51号-1-12

24.34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3

长生桥51号-1-13

24.34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4

长生桥51号-1-14

22.95

汽车库

至2025/12/31

2400

500

25

胜利东弄71号(原长生桥3号南)32

21.69

车房

至2025/12/31

3300

1000

26

胜利东弄71号(原长生桥3号南)5

15.78

车房

至2025/12/31

2400

1000

27

镇海俞范后施村丰收路20号房屋

136.5

仓储

至2025/12/31

48000

10000

镇海俞范后施村丰收路20号土地

400

土地

至2025/12/31

28

海曙区药行街169号亚细亚A区2-1至2-7

777.75

商铺

至2025/12/31

456400

20000

29

海曙区大沙泥街107号1-7窒东南部分

98.32

营业

至2025/12/31

186900

20000

30

海曙区大沙泥街107号1-7窒东北部分

192.97

营业

至2025/12/31

367000

20000

31

海曙区小沙泥街95号2-5室

385.53

营业

至2025/12/31

366500

20000

32

海曙区小沙泥街95号3-1室东部分

1384.35

营业

至2025/12/31

922000

50000

33

海曙区小沙泥街95号3-1室西部分

245.38

营业

至2025/12/31

163500

20000

34

招宝山街道沿江西路94号内(原沿江西路6幢872㎡、9幢1-4、1-5室2间

930.68

仓库

至2025/12/31

134000

20000

35

招宝山街道沿江西路94号内(原沿江西路7幢1-1室1间、1-2室1间)

58

仓库

至2025/12/31

11500

1000

36

招宝山街道沿江西路94号内(原沿江西路9幢1-2、1-3室2间)

58.68

仓库

至2025/12/31

11600

1000

37

招宝山街道沿江西路94号内(原沿江西路9幢二间1-1室第2间22.31㎡、第3间22.31㎡)

44.62

仓库

至2025/12/31

8800

1000

38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37号(原沿江西路8幢1-3至5室)

80.56

住宅(营业)

至2025/12/31

32200

5000

39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37号(原沿江西路8幢1-1至2室)

65.78

住宅(仓储)

至2025/12/31

11900

1000

40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1号1-3层(原沿江西路12幢)

778.5

办公

至2025/12/31

 

 

178400

20000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7号(原沿江西路9幢1-1室第1间

22.31

办公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7号(原沿江西路9幢2-1至2-3室)

66.92

办公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7号(原沿江西路9幢3-1至3-3室)

66.92

办公

41

北仑区戚家山公园路4号1幢B101

225.8

仓库

至2025/12/31

50400

10000

42

长生桥42号(原长生桥6号楼下中间前三间)

72

仓库

至2025/12/31

24100

5000

43

招宝山街道沿江西路94号内(原沿江西路24号7幢1间1-3室29㎡、1-4室33.07㎡)

62.07

仓库

至2025/12/31

12200

1000

44

招宝山街道长生桥31号(原沿江西路8幢前过道)

72

营业

至2025/12/31

42000

10000

45

小港巴黎大厦B座1104室

110.1

商住

至2025/12/31

8000

1000

46

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南大街90号(现地址南大街198号)房屋

31.14

商业

至2025/12/31

22500

5000

47

宁波大通北路12号房屋

 

994.8

仓储

至2025/12/31

286300

20000

宁波大通北路12号土地

1919.1

 

四﹑竞买办法: 

注:原承租人在拍卖报名截止日期前须结清之前房屋租金及所有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后经委托单位同意方可报名参加拍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未报名的,则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权。竞买标的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危化品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

1、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对下列竞买人及其相关联企业谢绝参加:①、在与委托人上一轮租赁期内或在其他房屋租赁中,存在拖欠房租费、违章建筑、转租、改变租赁用途等违反租赁合同行为拒不改正引起司法纠纷的;②、竞买人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③、有干扰委托人正常招租,无理取闹行为的;

3、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3年1月12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4、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在“诚拍网”图片展示。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5、委托代理: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2年1月12日17时前,委托双方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拍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本次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7、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8、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9、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标的竞价无法正常进行,则将该标的拍卖改为2022年1月16日9:30在本公司拍卖厅进行现场拍卖,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

10、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在网上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于2022年1月16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委托方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五、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方(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凭《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六、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为准。

3、优先承租权的行使:竞价过程中,优先承租权人可以“出价”以该价格优先买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承租权人;如有其他竞买人更高“出价”,而优先承租权人不再“出价”的,则拍归“出价”最高的其他竞买人。

七、款项支付:

1、成交价即为年租金,标的1、标的28至33、标的40、标的47的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其余标的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一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买受人(承租人)须按附后《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租金。本次租赁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轮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为三个月租金金额,即成交价÷12×3归整至千位数)拍卖标的1至27直接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帐户:宁波市镇海区粮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镇海支行,账号:82710120102037039;拍卖标的28至44支付至指定账户:宁波市镇海区粮食经营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镇海支行,账号:39252001040002126 ,拍卖标的45至47支付至指定账户:宁波市镇海区商贸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宁波镇海区支行,账号:3901160009200013711;并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3%的拍卖佣金,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八、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出租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任一项付款义务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2若涉及房屋原承租人到期尚未清退,具体清退时间委托人(出租人)无法作准确判断,买受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出租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①如因腾空等原因,委托人在2个月内仍无法交付,买受人可以选择继续等待,也可以放弃,如买受人选择放弃的,委托人向买受人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押金,不计息。拍卖佣金不予返还。

②如原承租人拖延搬离时间且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房的,而买受人仍愿意继续等待的,则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标的后,以买受人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送出,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应在通知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租赁手续,一次性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无权请求返还首轮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拍卖保证金且《成交确认书》作废。买受人在委托方收回标的前无权干涉。

3若标的物移交前发生的水、电、物管费等费用超过500元,则上述全部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若标的物移交前发生的水、物管费等费用未超过500元(包括500元),则上述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间牵涉到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部门管理费用、能耗周转金等一切经营费用以及出租使用期间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扩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结算。

5、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6、乙方报名参与竞价,即表明同意附件《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已完全知晓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若因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产生其他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并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也不作为解除出租合同的理由。

4、租赁房屋移交

(1)由原承租人拍得房屋租赁权的,则自然延续和移交,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为上期租赁期限满的后一天。

(2)由非原承租人拍得房屋租赁权的,因考虑到原承租人搬迁所需的时间,租赁房屋的移交时间则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

(3)租赁房屋开始计算租金日期即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确定。

九、特别约定:

1、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按规定报消防、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装修,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经委托人验收认可,方可结清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

2、由于历史原因,标的物地址或门牌与证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3、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4、买受人(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危化品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若买受人(承租人)违法经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出人)无关,同时委托人(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收回原出租的屋,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

5、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6、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7、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8、竞买人须符合宁波市关于住房限购、限租、限贷相关政策规定。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该竞买人竞得成功,则竞得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

9、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

11、委托人(出租人)若须对标的物进行出售的,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12、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价,即表明同意附件《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已完全知晓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若因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产生其他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担风险,并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也不作为解除出租合同的理由。

十、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二、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情况

1、出租标的物地址:甲方将位于                  的房屋(土地)出租给乙方,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出租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

2、该房屋土地的用途为:(商铺□、住宅□、商务办公□、仓储□、工业用房□)

3、甲方现有装修设施、设备情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第三条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租金为人民币每年         元(大写       元整)。

2、租金支付原则为:先支付后使用,按(半年度□、年度□、一次性□)收取。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支付首期租金,此后的每一期的租金,乙方应于每期到期7日之前需付清下一期租金。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租金发票。

3、为保证履约以及对承租房屋土地及其所有附属设施的合理使用,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约3个月租金,四舍五入,取整数值千元)。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项义务,否则,甲方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乙方未结清的费用和应承担的各项赔偿等,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后1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甲方可罚没履约保证金。

4、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待租期届满,乙方结清所有费用,乙方无违约情形且甲方对乙方交还的房屋土地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房屋土地的交付

甲方应在乙方交清第一期租金以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将房屋土地交付给乙方(房屋土地有相关钥匙一并交给乙方),如乙方逾期缴纳第一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赔偿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缴纳所租物业产生的各项费用(包含水、电、气、数字电视、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形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

2、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危化品、再生资源经营回收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对于防火、防盗、“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等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并执行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土地转租、转借或整体租赁权转让他人。租期内如乙方确因经营不善导致租金支付困难或其他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要求转租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乙方签订的转租合同须报甲方备案。

在符合以下条件基础上甲方也允许乙方整体租赁权转让:(1)乙方已结清租赁期间应承担的一切费用;或新承租人愿意承担并结清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2)新承租人愿意履行乙方剩余租期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3)转租转让行为不得损害甲方利益;(4)乙方租期剩余时间不低于6个月。整体租赁权转让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与乙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与新的承租人按剩余租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甲方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罚没乙方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乙方应在1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如乙方未及时补足或拒不改正的,甲方可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4、租赁期间,房屋、土地的管理、使用、维护由乙方负责,若因房屋受损、漏水等造成财物损失或致第三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租期内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修缮给予配合协助。租赁期内,承租房屋出现诸如墙体开裂、屋面漏水等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修缮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书30日内对承租房开始进行修缮。如房屋经鉴定为危房或者短期内(1个月内)无法修复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停止使用房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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