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的现场报名
起拍价 2.2元
结束时间2020-01-13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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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2020年度(1-6月)卷烟外包装箱回收(除中烟工业公司回收及企业自用部分外)收购权。纸箱数量约为40万只,具体以每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起拍价:2.2元/只,保证金:15万元。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2时整在杭州市余杭区祥符街道莫干山路1418-53杭州烟草配送中心综合楼319会议室举行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2020年度(1-6月)卷烟外包装箱回收(除中烟工业公司回收及企业自用部分外)收购权。纸箱数量约为40万只,具体以每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起拍价:2.2元/只,保证金:15万元。
二、竞买人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2、与杭州市烟草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曾有过违约不良记录的单位,不得参与此次竞拍;竞拍成功的单位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竞拍。3、竞买人资格须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参拍。
三、咨询、看样及竞买登记:即日起至接受咨询、看样及竞买登记。有意者请于2020年1月10日下午5时前将保证金交付至本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以实际到账为准),并于2020年1月13日中午12时前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携带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到拍卖会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资格不符或报名资料不齐全,将不接受报名,不能参加竞拍),逾期不予办理。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会专场资料或登陆诚拍网www.chengpw.com查询。
四、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达保留价不成交。
五、咨询电话:18069007760、0574-87715615
六、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受委托,本公司将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遵照执行,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拍卖标的: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2020年度(1-6月)卷烟外包装箱回收(除中烟工业公司回收及企业自用部分外)收购权。纸箱数量约为40万只,具体以每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起拍价:2.2元/只,保证金:15万元。
收购卷烟外包装箱分类:尺寸大于等于标准烟伍拾条装的收购时按实结算;尺寸小于标准烟伍拾条装的异型包装的卷烟外包装箱两只折算一只结算。
二﹑报名办法:
1、竞买人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法人、个体工商户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
②与杭州市烟草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曾有过违约不良记录的单位,不得参与此次竞拍;竞拍成功的单位在履约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再次参与竞拍。
③竞买人资格须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参拍。
2、即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或自行前往实地看样。
3、有意者请于2020年1月10日下午5时前将保证金交付至本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以实际到账为准),并于2020年1月13日中午12时前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携带企业公章、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到拍卖会现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资格不符或报名资料不齐全,将不接受报名,不能参加竞拍),逾期不予办理。
三、拍卖规定:
1、拍卖时间、地点:2020年1月13日下午2时整在杭州市余杭区祥符街道莫干山路1418-53杭州烟草配送中心综合楼319会议室。
2、拍卖方式: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
3、本次收购权拍卖仅按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2020年度(1-6月)产生的卷烟外包装箱(除中烟工业公司回收及企业自用部分外)预计约40万只,最终以实际产生数量为准。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4、竞买人应准时出席拍卖会,并凭有效身份证件、保证金收据到拍卖会现场签到处签到并领取竞买号牌后入场。竞买人须妥善保管竞买号牌,不得转借。
5、竞买人应遵守会场纪律和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制止他人举牌应价,竞买人应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在指定的区域位置入座,一个号牌原则上只允许二人进入拍卖会场,若出现报名人数太多,会场无法容纳时,拍卖人提前通知各位竞买人更换场地。
6、竞买人参加拍卖会时,可以根据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自由应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竞买人的应价达到最高报价时,经拍卖师三声报价仍无人再加价的,拍卖师落槌即表示拍卖成交。
7、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会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等相关文件。
9、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四、款项支付:
1、本次拍卖成交价作为2020年度(1-6月)卷烟外包装箱统一固定收购价格,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收购权合同》中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汇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开户名: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
开户行:工行浙江省杭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
账号:1202020109006126791
2、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收费标准按浙高法【2011】1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6.6折收取,即成交价单价*40万只=成交总价,成交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佣金收取比例为3.3%;成交总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佣金收取比例为1.98%。分段累进计算。佣金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99292)。
3、逾期交付或不交付履约保证金及拍卖佣金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特别约定
1、委托人卷烟外包装箱管理场所有限,在现场不得滞留卷烟外包装箱,相关收集、整理、装卸、运输及节假日加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负责,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每次提货前应询问委托人确定大致收购纸箱数量,由买受人根据纸箱回收价格先行转账汇款,如有多出的部分自动滚入下一次收购款中,不足部分须补足后方可提货,最终提货量根据委托人处实际发生数量为准。具体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买受人应配本项目专职负责人,收购期间应做好与委托人之间的相关配合、协调、信息沟通工作,确保收购工作有序进行。
(2)若买受人因故需暂停收购的,必须提前一周以上告知委托人,如未经委托人同意而中途中断收购工作,将视为违约,委托人发出第一次限期处理函后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的10%,委托人发出第二次限期处理函后再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的40%,委托人发出第三次限期处理函后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即剩余的50%),委托人将无条件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中断收购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全年内累计达三次及以上中途中断收购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3)现场对纸箱数量进行确认核对,并提供由买受人盖章的提货确认单和货款交纳凭证(加盖买受人公司章或者法人章,且需要一式两份各自留存);
(4)买受人对每日纸箱装运完毕后,按照委托人规定对现场进行清理及卫生打扫工作,将托盘等物品归位并放置整齐;
(5)确定现场纸箱装车完毕后,由委托人相关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后将包装箱运出现场;
(6)所有人员和车辆进入物流配送中心时,应自觉遵守委托人配送中心安排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招标人工作区域。
2、配送中心2020年度(1-6月)包装箱大约在40万只左右(以实际产生数量为准,因烟草行业政策变化导致卷烟外包装箱收购数量变化的除外)。 竞买人应有针对本项目配备足够的人员、车辆及相关场地配置以保证将每天产生的纸箱能及时运离招标人指定地点,保证委托人现场的生产秩序。
3、本项目服务地点: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卷烟配送中心: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8号-52。
4、发票开具:每季度委托人将根据所有提货数量结算的费用开具发票。
5、服务期限:预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对其所竞得的拍卖标的的处置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六、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不得在拍卖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与委托人签订《收购权合同》,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2)买受人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八、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九、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4-87715615 87810772,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具体条款由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协商细化,以最终合同为准)
甲方(供方):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市公司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卷烟外包装箱出售招标结果,确定由乙方收购甲方的卷烟外包装箱(以下简称纸板箱)。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卷烟包装箱回收出售签订如下合同:
一、出售价格
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数量按实结算。伍拾条装卷烟外包装箱按照:人民币元/只进行结算,其中增值税的税率为:%,不含增值税的单价金额为:元/只,增值税金额_____元;尺寸小于标准烟伍拾条装的异型包装的卷烟外包装箱按照两只折算一只结算出售给乙方。
2、服务期:自2020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以上物资在合同签订后在履行合同服务期的过程中,以签约合同单价执行,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中标人承担所有损失。
二、回收方式
1.提货方式: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每周一到周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把纸板箱整理装车运走,每天至少提货一次,运输工具、装运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甲方卷烟外包装箱管理场所有限,在现场不得滞留卷烟外包装箱,相关收集、整理、装卸、运输及节假日加班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另行支付。每次提货前应询问招标人确定大致收购纸箱数量,由投标人根据纸箱回收价格先行转账汇款,如有多出的部分自动滚入下一次收购款中,不足部分须补足后方可提货,最终提货量根据招标人处实际发生数量为准。具体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应配本项目专职负责人,收购期间应做好与招标人及其他乙方之间的相关配合、协调、信息沟通工作,确保收购工作有序进行。
(2)若乙方因故需暂停收购的,必须提前一周以上告知招标人,如未经招标人同意而中途中断收购工作,将视为违约,招标人发出第一次限期处理函后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的10%,招标人发出第二次限期处理函后再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的40%,招标人发出第三次限期处理函后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即剩余的50%),招标人将无条件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中断收购乙方承担。若乙方全年内累计达三次及以上中途中断收购工作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3)现场对纸箱数量进行确认核对,并提供由中标人盖章的提货确认单和货款交纳凭证(加盖中标人公司章或者法人章,且需要一式两份各自留存);
(4)乙方对每日纸箱装运完毕后,按照招标人规定对现场进行清理及卫生打扫工作,将托盘等物品归位并放置整齐;
(5)确定现场纸箱装车完毕后,由招标人相关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后将包装箱运出现场;
(6)所有人员和车辆进入物流配送中心时,应自觉遵守招标人配送中心安排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招标人工作区域。
2、提货地点: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8号-52。
三、结算方式
乙方每次提货前先经甲方核实当天卷烟外包装箱数量,并登记入册,并根据提货数量向甲方交纳货款,提货时须提供由中标人盖章的提货确认单和货款交纳凭证(加盖中标人公司章或者法人章,且需要一式两份各自留存)。乙方凭甲方出具的出库单方可出厂;
注:(1)银行转账付款,每次提货前根据所提货数量汇款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并确认到账,提货时提供交纳凭证;
(2)每次提货前应电话询问招标人确定大致金额,根据大致金额先行转账汇款,多出的部分自动滚入下一次收购款中,不足部分须补足后方可提货,最终提货量根据招标人处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3)每季度招标人将根据所有提货数量结算的费用开具发票。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按合同条款向乙方供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异型包装卷烟外包装箱;
2.甲乙双方现场对纸箱数量进行确认核对;
3. 建议乙方配备收购中转站,确保在生产高峰期顺利完成收购任务;
4.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物流配送中心时,应自觉遵守甲方的配送中心人员安排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甲方工作区域;
5.乙方必须自行完成承包物(卷烟包装箱)装卸、运输,所派人员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及时清理,确保甲方生产场所的整洁美观;
6.乙方确定现场纸箱装车完毕后,应向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检查确认后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方可将包装箱运出现场;
7.乙方承诺将收购的纸板箱合法利用,保证不将纸板箱出售给制贩假冒烟的违法分子或其他非法用途,否则一经查处,本合同立即终止执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15万元人民币,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将当日的卷烟包装箱装车完毕,应按照甲方规定,认真对现场卫生进行打扫,托盘等物品归位并堆放整齐,保持甲方卷烟包装箱堆放场地干净整洁。如有违反,甲方发现一次将对乙方从履约保证金中处以扣除2000元。扣除违约金通知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作为违约金结算的依据;
9.如甲方业务流程发生变更,乙方应按甲方变更的流程操作办理;
10.乙方保证不论淡旺季,除正常提货时间外,一旦接到甲方提货通知,必须第一时间到场提货,乙方进出库区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11.乙方清运时应自行配备安全设施,在进出甲方库区时应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因非甲方原因发生的乙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甲方库区时,如对甲方财物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或修复;
12.甲方确定,联系电话;乙方确定 联系电话 ,为双方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甲方根据生产和库存情况按合同约定的有效联系人和联系电话通知乙方,并做有效记录,经甲方二人以上确认,做为协议履行中拉货通知依据。
五、违约责任
1、乙方留滞在甲方保管场所的卷烟外包装箱不得超过1天,如有超出,按每日1000元/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扣除金额达5000元时须由乙方补足),如留滞情况严重的,招标人将发出限期清理函,具体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执行;如因为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无法过来收购须在征得甲方单位同意前提下,设法解决滞留纸箱的临时存放问题,或者派车来协助甲方将滞留纸箱临时存放。
2、若乙方因故需暂停收购的,应提前一周以上告知甲方,如出现未提早告知且未经甲方同意而中途中断收购工作,造成甲方卷烟外包装箱滞留,对甲方工作造成影响的,将视为违约,招标人将发出限期清理函,具体根据本合同第二条执行。
3、乙方如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货款结算的,招标人将责令其改正,乙方拒不执行的,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本协议终止执行,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如发生以上违约行为的,除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外,所有损失及甲方主张权利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按规定做到单向向乙方销售供货,甲方如因上级要求进一步扩大纸箱循环利用生产单位或数量,发生纸箱出售数量、质量下降的情况,不视为甲方违约行为。因行业政策的不确定性,出售的卷烟包装箱数量会有一定浮动,包装箱具体单双层比例、质量以实际交货为准。
六、其他条款
1、乙方到甲方提货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如因乙方过错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乙方的履约保证金15万元(人民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合同签订之前,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15万元(人民币)不计息,在合同终止后三十个日历天内扣除相应违约金后其余部分无息返还。
3、如甲、乙双方需对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其它外力原因造成单方不能履约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经双方同意签订附加协议后才可实施;
4、甲方因国家或行业规定出售物被禁止出售;或企业经营流程发生重大变更,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甲方不负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无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以下第 ② 种方案解决争议:
①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本合同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并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加以补充或增加条款。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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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邮编:315041
公司邮箱:jinchengpm@126.com 网址:www.chengpw.com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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