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已结束
成交价 101,940元 出价人:A0B3D94
结束时间2022-10-26 11:00:00
2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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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标的:
位于北仑新碶凤凰城北区1号楼二楼、6号楼阁楼2处商业用房租赁权,出租面积473.6㎡~525㎡,租赁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起拍价101940~128330元/年,拍卖保证金10000元。标的具体租赁范围、面积、品质以实地看样为准。
注:其中租赁起算日起 1个月为免租金装修期。且买受人需在2023年1月1日前支付2023年度的租金。未满整年租金计算方法按以下计算:实际租金=年租金÷365天×实际天数。
二、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
四、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五、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2年10月25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六、咨询电话:15158324581、87869881
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请登陆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查看。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2日
拍卖清单
序号 |
标的名称 |
建筑面积 (㎡) |
租赁期限 (年) |
规划 用途 |
年租金起拍价 (元/年) |
保证金 (元) |
1 |
凤凰城北区1号楼109、111、113、115号二楼的租赁权 |
约473.6 |
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商业 |
128330 |
10000 |
2 |
凤凰城北区6号楼三楼全部阁楼的租赁权 |
约525 |
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商业 |
101940 |
10000 |
第一个月为装修期(期间免房屋租金),租赁时间物业管理费、水、电等费用由(买受人)承租方承担。
本公司定于2022年10月26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序号 |
标的名称 |
建筑面积 (㎡) |
租赁期限 (年) |
规划 用途 |
年租金起拍价 (元/年) |
保证金 (元) |
1 |
凤凰城北区1号楼109、111、113、115号二楼的租赁权 |
约473.6 |
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商业 |
128330 |
10000 |
2 |
凤凰城北区6号楼三楼全部阁楼的租赁权 |
约525 |
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商业 |
101940 |
10000 |
第一个月为装修期(期间免房屋租金),租赁时间物业管理费、水、电等费用由(买受人)承租方承担。
四﹑竞买办法:
1、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对下列竞买人及其相关联企业谢绝参加:①、在与委托人上一轮租赁期内或在其他房屋租赁中,存在拖欠房租费、违章建筑、转租、改变租赁用途等违反租赁合同行为拒不改正引起司法纠纷的;②、竞买人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与重大失信记录;③、有干扰委托人正常招租,无理取闹行为的;
3、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2年10月25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4、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在“诚拍网”图片展示。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5、委托代理: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2年10月25日17时前,委托双方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拍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本次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7、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8、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9、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标的竞价无法正常进行,则将该标的拍卖改为2022年10月27日9:30在本公司拍卖厅进行现场拍卖,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
10、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在网上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于2022年10月28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委托方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五、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方(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凭《房屋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六、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3、优先承租权的行使:竞价过程中,优先承租权人可以“出价”以该价格优先买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承租权人;如有其他竞买人更高“出价”,而优先承租权人不再“出价”的,则拍归“出价”最高的其他竞买人。
七、款项支付:
1、成交价即为年租金,标的的支付方式为一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买受人(承租人)须按附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租金。本次租赁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将首轮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约为三个月租金金额,即成交价÷12×3)拍卖标的直接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帐户: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账号:82810120103007673;并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3%的拍卖佣金,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八、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出租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任一项付款义务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2、若涉及房屋原承租人到期尚未清退,具体清退时间委托人(出租人)无法作准确判断,买受人若急需用房的,务必谨慎竞买,委托人(出租人)声明不做任何保证。
①如因腾空等原因,委托人在2个月内仍无法交付,买受人可以选择继续等待,也可以放弃,如买受人选择放弃的,委托人向买受人退还已收取的租金和押金,不计息。拍卖佣金不予返还。
②如原承租人拖延搬离时间且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房的,而买受人仍愿意继续等待的,则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标的后,以买受人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送出,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应在通知到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租赁手续,一次性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买受人无权请求返还首轮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拍卖保证金且《成交确认书》作废。买受人在委托方收回标的前无权干涉。
3、若标的物移交前发生的水、电、物管费等费用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4、租赁期间牵涉到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部门管理费用、能耗周转金等一切经营费用以及出租使用期间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扩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自行结算。
5、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6、乙方报名参与竞价,即表明同意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已完全知晓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若因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产生其他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并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也不作为解除出租合同的理由。
7、租赁房屋移交
(1)由原承租人拍得房屋租赁权的,则自然延续和移交,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为上期租赁期限满的后一天。
(2)由非原承租人拍得房屋租赁权的,因考虑到原承租人搬迁所需的时间,租赁房屋的移交时间则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
(3)租赁房屋开始计算租金日期即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确定。
九、特别约定:
1、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按规定报消防、城管、房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装修,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经委托人验收认可,方可结清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
2、由于历史原因,标的物地址或门牌与证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3、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4、买受人(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遵纪守法、合法、规范、文明经营,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等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若买受人(承租人)违法经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买受人(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出人)无关,同时委托人(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房屋土赁合同》,收回原出租的屋,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赔偿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
5、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6、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7、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8、竞买人须符合宁波市关于住房限购、限租、限贷相关政策规定。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该竞买人竞得成功,则竞得无效,保证金不予退还。
9、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
11、委托人(出租人)若须对标的物进行出售的,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12、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价,即表明同意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所有条款,并已完全知晓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若因标的物权属、权利性质、用途等相关问题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经营证照或产生其他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担风险,并不影响竞价成交结果,也不作为解除出租合同的理由。
十、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二、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2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自然人承租填写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承租填写联系人):
·担保方(以下称“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自然人担保填写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担保填写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若约定无担保方,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达成如下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位置、面积及用途
1.1租赁房屋位置: 。
1.2租赁房屋基本情况:乙方对甲方所出租的上述房屋权证进行了充分了解,并在签约前及签约时均已实地察看租赁房屋,确认该房屋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开办 的硬性条件,愿意承租该房屋,并按约定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甲方按现状将上述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1.3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应具备开展相应经营活动的资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证。乙方未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前,不得开业经营。乙方未能取得相应经营资质而无法开业,不影响甲方向其收取租金等费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房屋交付
2.1房屋租赁期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装修期,期间免房屋租金,物业管费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2本租赁合同签订时,甲方已将符合合同要求的房屋交付乙方。乙方已充分了解房屋的现状并无任何疑义。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3.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经甲方验收无异议,并结清本合同第7.3条和7.4条约定的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后,该款项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不计息)。但如出现乙方应赔偿甲方之情形,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赔偿后再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本合同7.3条和7.4条的费用以及赔偿款额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另行支付。
3.2租金: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人民币
/ 元(大写: / )计算,2022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2023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为含税价)。
3.3租金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租金实行先付后用原则。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向甲方每年交纳 次租金,租金交纳日期每年的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向甲方每年交纳 次租金,租金交纳日期每年的 月 日前。在乙方交纳租金后,由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租户只提供普通发票。
3.4乙方必须将应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付入甲方指定帐户(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号:9133020676850656X7 ,地址:北仑区新碶明州路199号青年智创园6楼,0574-86782936,开户行及账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82810120103007673),若甲方指定帐户发生变更,甲方有义务在变更后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第四条 合法、安全经营
4.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依法经营,自觉执行政府有关工商、税务、消防、公安、卫生、劳动保障等方面规定,恪守信誉、文明经营。
4.2乙方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要求进行财产投保,确保在装修期、租赁期限内和向甲方退还租赁房屋前维持该保险的有效性。若乙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投保,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3乙方在租赁房屋经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身、财产等安全防范,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自觉接受甲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如遇紧急意外事件发生,乙方除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外,应同时立即通知甲方。
第五条 租赁房屋装修规定
5.1乙方因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及安全的前提下,可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和更新,但其装修方案(包括店标、店牌、广告的设置等)须经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设计方案, 若有重大变动也应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改变房屋外立面,空调外机等设备必须悬挂在指定位置。
5.2乙方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策性规定,严禁搭建违章建筑。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危害。产生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堆放在规定位置,并及时清运。
5.3在租赁房屋内,若因乙方改建、加固、装修或其他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4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续签合同的,对乙方投入的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乙方自行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不管有无利用价值,乙方均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5.5租赁期满,乙方未获甲方同意所遗留于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及资产(包括应由但未由乙方拆除清理的装修装饰、分割或增设设施)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物品及资产的所有权,甲方可自行处置并向乙方收取处置费用。
5.6 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对乙方投入的装饰装修,无论是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还是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5.7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应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租赁房屋的屋面、外墙乙方有优先使用权,其他公共区域和部位的使用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决定对租赁房屋公共部位的使用,并有权将此种权利转让或委托给任何第三方行使,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6.2租赁期间,甲方(或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抵押、入股、转让该出租的房屋,乙方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乙方同意由受让人继续行使甲方享有的本合同权利,履行甲方应承担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3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其它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后,甲方自动恢复对该房屋的全部权利。合同到期或解除后乙方遗留、存放在甲方出租房屋内的物品、设施,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搬迁的,均视为乙方的抛弃物,甲方有权任意处置。
6.4甲方应做好租赁房屋的基本供电、供水等设施的配套。
6.5 为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
6.6乙方未能按时交纳其应该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税金、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接代缴。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7.1乙方在租赁期内按本合同享有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和依法经营权。
7.2乙方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乙方的债权、债务处理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经营所造成的任何责任。
7.3乙方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若有)、税金、水费、电费、煤气(若有)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按时直接向相关部门、单位交纳。
7.4乙方不得销售使用期限超过租赁期限的消费卡、券、会员证,或以其他形式发行预期收益的券证,否则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的经营用途,同时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用于危险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污染物的储存或流转,不得从事各种非法活动,乙方也不得擅自将房屋承包、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7.6乙方在使用该房产时仅限于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用于与合同约定的用途无关的其他用途。若乙方经营范围、经营品牌发生变化,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7.7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在租赁期满且不续租的情况下,乙方可拆除其装修的资产,但对房屋装修的不可拆卸部分须无偿留给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乙方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7.8乙方可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设备、设施,并承担对租赁房屋、设备、设施的维修义务,不得对上述房屋及设施造成任何毁损。如因乙方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乙方应当负责全额赔偿。
7.9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或在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注销设立在租赁房屋上的行政许可,付清各种款项,撤出全部人员,将房屋交还给甲方。如乙方未履行本条约定,乙方应赔偿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7.10本合同其他条款赋予乙方之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租金总额的20 %作为违约金;若因此给对方造成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违约方还应赔偿该部分损失。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终止合同或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前款责任,并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8.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合同第8.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1甲方无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或因甲方责任而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8.2.2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
8.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合同8.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对该房屋暂停水、电供应。
8.3.1乙方在正式起租日起60天内未开门营业的,但经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8.3.2乙方拖欠租金、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总额超过履约保证金的5%。按照本合同6.6条,若甲方代缴后,乙方未补足的,未补足部分金额视为拖欠的租金、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
8.3.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结构和房屋外观的。
8.3.4因乙方过错而遭到行政部门或政府职能部门干预、处罚而被勒令禁止营业的或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包括违章搭建、无证经营等)或因乙方通过贿赂甲方管理人员获取租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8.3.5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8.3.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撤离退租的。
8.3.7乙方不得进行违章搭建,一经发现,即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所搭建的违章建筑,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拆除乙方自行所搭建的违章建筑,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8.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书面通知劝告要求乙方及时进行改正,若乙方在通知后15天内仍未改正的,乙方应当按本合同8.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出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的。
8.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租金时,甲方认为可不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6租赁期满或退租时,乙方应当按约交还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相当于租赁期满当年日租金1.5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8.7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约定的义务,有违约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若没有约定责任,但造成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由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8.8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导致对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及有关事项约定
9.1除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经甲方书面通知要求改正十五日内仍未得到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第9.5款处理。
9.2双方同意,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合同,守约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违约方时生效。
9.2.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或租金逾期超过15日的;
9.2.2乙方违反规定装修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结构损坏的;
9.2.3乙方擅自分割或转租该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交由第三方使用;
9.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破产开始清算,或被牵涉重大诉讼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另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
9.4本合同因甲方原因解除时,乙方有权在退还租赁房屋后采取下列行动:
9.4.1要求甲方返还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
9.4.2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9.5本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已缴纳租金,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9.5.1按照合同及附件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9.5.2向乙方追偿因其违约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申请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等)。
9.5.3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予以赔偿。
9.6合同解除时,乙方若存在尚有发售未到使用截止期各类消费卡、有价证券等情况,在双方结算各项费用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其相当于发售金额的兑付保证金,直至兑付结余至全部券、证、卡使用期止时返还。
9.7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应于违约方收到解约方发出的解约通知之日解除。
9.8 甲方在定期的安全检查中检查出安全隐患,乙方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限期内整改完成, 在整改完成并经甲方确认排除安全隐患前因安全隐患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9.8.1甲方复检安全时,乙方仍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内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安全整改。该部分已使用于安全整改的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为了维持乙方的履约能力,乙方应当在15日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毁坏、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2因国家行为或当地政府行为,致使该房屋规划调整、建设需要被改变用途或依法征用等原因不能租赁的,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按实际租赁时间收租,乙方按政府规定的期限搬迁,搬迁费用甲方按实际补偿(双方有争议时由有资质的机构评定),但补偿最多不超过当年房租的50%,且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装修及经营损失。其余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经济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等均由甲方享有。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1.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对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对本合同内容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泄露及不正当的使用,公开、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通信地址条款
12.1甲、乙、丙三方约定按以下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 邮编:
收 件 人: 传真:
联系 人: 手机: 固话: 邮箱:
乙方地址: 邮编:
收 件 人: 传真:
联系 人: 手机: 固话: 邮编:
丙方地址: 邮编:
收 件 人: 传真:
联系 人: 手机: 固话: 邮箱:
12.2甲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其他方寄送信函,不管对方有无收到,均视为对方已收到信函。
12.3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传真)如有变更,须在变更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按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12.4各方之间可选择书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作为通知以及各方信息沟通的手段。
12.5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拒收甲方当面递送的通知书函或甲方无法同乙方联系的情况,甲方有权将通知张贴于该房屋的门窗或墙面上,此通知一经张贴并经当地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确认或经过公证,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送达通知,同时视为乙方于通知张贴后三天内知悉通知内容,并应予以回复,不回复的视作默认同意。
第十三条 合同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的理解与解释,合同履行及法律救济,及因本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租赁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法规。
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纠正对方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其 他
14.1本合同项下乙方(承租人)应当是在该房屋所在地(宁波市北仑区)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如乙方不符合前述要求,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在该房屋所在地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该主体设立完成即自动代替乙方成为本合同的承租人,乙方对该主体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乙方及其新设立主体为履行本合同的连带责任人。如甲方要求,乙方及其新设立主体应与甲方签署承租人变更协议。
14.2若乙方及其新设立主体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条款内容,丙方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乙方及其新设立主体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14.3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以书面方式进行补充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4.5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约定无担保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正式生效,合同正本壹式叁份(或贰份)各方各执壹份。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大部分条款为出租方拟定并供所有承租方填写使用的文本。承租方、担保方(若约定无担保方,则为承租方)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租方征询,出租方将进行解释。承租方、担保方(若约定无担保方,则为承租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承租方、担保方(若约定无担保方,则为承租方)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附件:1、乙方相关证件 2、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丙方(签章): 签订地址:
经办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一、法律依据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参加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及标的对应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附件等专场资料,并以此对自己在网络竞价中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
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具备网络操作的能力。
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
四、竞买须知
是拍卖人针对某一场拍卖会所撰写的关于竞买人报名手续的办理、保证金的缴纳、拍卖成交后的标的结算交割、违约处理、瑕疵声明等相关文件。
五、网站注册及实名认证
1、竞买人/竞买机构需要登录诚拍网-个人中心,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自行确定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回复系统自动发送的手机验证码予以确认,进行注册操作。
2、注册成功后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诚拍网,进入个人中心→实名认证页面,选择您要认证的账户类型(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提交信息,进入实名认证操作。
六、竞买帐号、密码的使用
1、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
2、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
3、凡在诚拍网上以竞买人的帐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4、如竞买人发现其账号(用户名)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拍卖人。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授权委托办理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诚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拍卖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双方共同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前往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进行网络拍卖。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代理人一同到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八、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1、缴纳次数:每参加一场拍卖会的竞价,都需要缴纳一次保证金。
2、缴纳金额:每一个标的单独设置保证金金额,在报名时,竞买人根据保证金的提示额以转账方式支付。
3、缴纳方式:竞买人(含优先购买权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缴纳保证金。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锁定在本场网络拍卖会内,请竞买人确认持卡银行的支付限额以及卡内余额。
注意事项:
1)请各位竞买人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两日支付保证金,以免错过竞价;
2)建议汇款时间:工作日8:30-16:30;不支持在浙商银行各网点缴现或转账(包括手机、网银转账),也不支持微信、支付宝转账。
4、锁定期限:从缴纳成功开始进行锁定,竞价成功及不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都在拍卖结束后按《竞买须知》规定的时间内释放。
5、保证金的退回:网络拍卖结束后,竞价成功者,其拍卖保证金的处理按标的对应《竞买须知》约定为准;竞价失败者,保证金将在《竞买须知》约定时间内(不计息)退回到付款的银行卡里。(注意:请竞买人关注保证金流向,如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退回,请联系拍卖人)
6、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1)买受人在网络竞价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成交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2)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的;
7、转账汇款情况说明(以人民银行大小额系统时间为准):
汇款渠道 |
汇款运行时间 |
汇款金额 |
汇款范围 |
大额系统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全国 |
小额系统 |
7*24小时 |
小于等于5万元 |
全国 |
实时清算系统(企业)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同城 |
九、网络竞价方式
1、采取有保留价(底价)或无保留价(底价)的方式对标的进行网络在线竞价。标的起拍价不等同于保留价(底价),最高出价达不到保留价(底价)则不成交。
2、竞价方式分为网络拍和逐个拍;网络拍即拍卖会中所有拍品同时开始竞价,逐个拍即拍卖会中拍品按顺序逐一竞价。
十、标的物网上展示
1、拍卖人通过标的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在网上发布的图片及其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不应仅依赖图片对标的的状况做出判断,应以亲自调查为准。
2、竞买人进入本次网络竞价页面,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之一切现状,同意遵守本《网络竞价规则》、标的相应的《竞买须知》及附件等条款的约定,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未查验标的现状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网络竞价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出价及成交原则
1、出价规则:
1)出价时必须在拍卖人约定的时间才有效,不在约定时间出价均为无效出价。
2)出价只能大于或等于起拍价。
3)点击出价后,系统按照固定的加价幅度出价,也可通过 + 号、- 号按加价幅度的N倍加价(N为>=1的整数)。网页弹出对话框,网上竞买人点击“确认”即认同此出价,不愿意出此价则选择“取消”。
4)出价者在自己出价领先的状态不必等有人出价既可以再次出价。之后的出价可以自己超越自己,即之后可连续出价。
5)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6)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7)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2、延时规则:
1)出价延时的概念:出价延时是指,当标的进入到限时竞价时间,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系统将会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周期的时间继续倒计时。
2)出价延时的基本规则:在设置了限时竞价时间的标的进入限时竞价时间(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竞价时间,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
3)出价延时举例说明: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限时竞价时间为5分钟(300秒),竞价结束时间是8月8日22点整,如果在8月8日21点55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8月8日22点00分15秒;如果在22点03分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自动延时到22点08分……以此类推,直到最后5分钟没有新的竞买人出价,那么该标的物的竞价结束。
注意:网络竞价有固定的竞拍周期,不会在长时间无人出价的情况下提前结束。时间以网站服务器响应时间为准。
3、成交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1)有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且有效最高出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2)无保留价:至少1人报名,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
领先 | A0B3D94 | 101940.000 | 2022-10-26 09:00:04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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