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可报名的拍品
起拍价 790,000元
结束时间2021-09-30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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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湖东路及人民路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608.52平方米,用途:商业用地,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起拍价:790000元,保证金:50000元。
受委托,定于2021年9月30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本公司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上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湖东路及人民路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608.52平方米,用途:商业用地,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起拍价:790000元,保证金:50000元。
二、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四、展示看样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五、报名办法:
竞买人须在2021年9月29日前登陆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1年9月29日17时前,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
六、咨询电话:13780091774、87869880
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八、监管部门:宁波市北仑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4-89384361
未尽事宜详见本次专场拍卖资料或登录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
本公司定于2021年9月30日9:00至11:00(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网址: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络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须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司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须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
序号 |
拍卖标的名称 |
面积(㎡) |
用途 |
租赁期限 (年) |
起拍价 |
保证金 (元) |
1 |
湖东路122号1-1、2-1,湖东路120号1-1、2-2,湖东路118号1-3、2-3,湖东路116号1-4、2-4,湖东路112号1-5、2-5,人民路645弄138号1-9、2-9,人民路645弄136号1-8、2-8,人民路645弄132号1-7、2-7,人民路645弄130号1-6、2-6 |
1608.52 |
商业用地 |
3 |
790000 |
50000 |
四﹑竞买办法:
1、竞买人资格:信誉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报名办法:竞买人应于2021年9月29日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登记(自然人须上传身份证,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具体详见诚拍网标的物页面相关说明。
3、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在“诚拍网”图片展示。竞买人可与本公司提前联系预约实地看样时间,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4、委托代理: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1年9月29日17时前,委托双方共同携带有效证件及委托书,到本公司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拍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本次租赁权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租赁期详见清单,具体以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为准。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承租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7、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自由应价时间为2小时,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8、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标的竞价无法正常进行,则将该标的拍卖改为2021年10月8日9:30在本公司拍卖厅进行现场拍卖,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在网上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于2021年10月8日17时前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委托方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否则视为违约。
五、竞买人:
1、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2、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承租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承租人)与委托方(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凭《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3、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凭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参加本次拍卖;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泄漏,后果自负。
六、买受人(承租人):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须不低于保留价)且由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承租人)。
七、拍卖方式:
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标的物移交、租赁期间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委托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为准。
3、优先承租权的行使:竞价过程中,优先承租权人可以点击“出价”以该价格优先买受,如无更高“出价”,则拍归优先承租权人;如有其他竞买人更高“出价”,而优先承租权人不再“出价”的,则拍归“出价”最高的其他竞买人。
八、款项支付:
1、成交价即为年租金,标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履约保证金约为三个月租金金额,即成交价÷12×3。买受人(承租人)须按附后《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缴款期限支付租金。本次租赁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7日内将首轮租金拍卖标的直接付至委托人(出租人)指定帐户:宁波保税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保税区中行,账号:396158330835;并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拍卖佣金,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帐号:76810188000045992,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九、标的移交:
1、拍卖成交的,在买受人(承租人)付清所有款项后标的物由委托人(出租人)直接交付,具体交付时间以《房屋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若买受人(承租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拒绝交付。
3、租赁房屋移交
(1)租赁房屋开始计算租金日期即为房屋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确定。
十、特别约定:
1、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委托人(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承租方自理。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委托人(出租人)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潢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具体以租赁协议为准)
2、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间代表出租人或以出租人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承租人不得将出租人授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该房屋的全部/部分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租赁房屋的交换,或就该房屋与第三方合作营业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该房屋的经营和使用,如有上述行为,皆视为承租人违约,委托人(出租人)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
3、房屋水电表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如需变更或新增等,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租赁房屋禁止经营产生噪音及产生嗓音或排放油、烟、气等其他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业,禁止经营网吧、按摩、棋牌、洗浴足浴等娱乐行业,禁止经营涉及危险品行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相关手续,做到证照齐全。
5、如与周边住户产生纠纷,由承租人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由于历史原因,标的物地址或门牌与证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7、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8、买受人需对标的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对标的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9、原承租人投入的各类可活动设施设备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
10、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1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时应恢复原状。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3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委托人有权应按原年租金二倍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占用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剩余已付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12、买受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成交后,房屋的使用仅限于买受人自己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13、买受人(承租人)应遵循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房屋公共空间(如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禁止乱堆乱放杂物、设施、生活垃圾等物品。
14、租赁期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等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理。
15、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损毁的,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16、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17、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或者本次《竞买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房屋的。
②将房屋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房租及履约保证金。
18、委托人(出租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19、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人)负责。
20、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1、标的物若遇政府拆迁的,买受人(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
22、委托人(出租人)若须对标的物进行出售的,承租人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法律责任:
1、委托人(出租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人)不得在竞拍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未在约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出租人)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均视为买受人(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②买受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在拍卖前,委托人(出租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三、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四、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房屋土地租赁合同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
租赁合同
编号:
出租方(甲方): 宁波保税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330201561270967J
法人代表: 邱海龙
地址: 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幢7楼701室
邮政编码: 315000
联系电话: 0574-86812146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个人填写):
营业执照注册号(单位填写):
法人代表 (单位填写):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从事本合同约定的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湖东路120号(1-2)、湖东路118号(1-3)、人民路645弄138号(1-9)、人民路645弄136号(1-8)、人民路645弄132号(1-7)、人民路645弄130号(1-6)、湖东路122号(2-1)西侧部分、湖东路120号(2-2)西侧部分(以下简称为“该房屋”),共计建筑面积约 742.25 平方米(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房屋性质为 商业 ,供乙方进行 商业 经营活动。乙方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品种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违反经营或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授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该房屋的全部/部分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租赁房屋的交换,或就该房屋与第三方合作营业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该房屋的经营和使用,如有上述行为,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
1.3.该房屋及设备、设施、装修装潢状况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由乙方实地查看并验收。甲方已明确告知该房屋的性质及用途等相关情况且乙方已明确认可。
1.4.乙方自愿接受本合同签订时的物业管理,并遵守物业公司施行的物业管理制度以及其它不时修订或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证照、资质证明
2.1. 乙方在该房屋或物业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具备合法经营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侵犯其他第三人的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及时、全面地完成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不时要求的手续或工作。
2.2.本合同签署的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活动所必须的一切证照、许可批复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由甲方留存)等,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有证照、批复等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3 证照、批复如有不实或为非法取得,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4证照、批复如有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将更新后证照、批复的复印件送达甲方。如乙方经营依法或有关部门规定需增办相关证照、批复的,乙方需及时办理并将该等证照、批复复印件交给甲方。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租赁期限
3.1交付日期:双方确认该租赁房屋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调整或强制措施导致甲方不能按时交付的除外,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未按照交付日期进行接收,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甲方已按照约定日期交付。
3.2装修及开业免租期:自交付日起 1 个月(包含装修免租期在内)。装修及开业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以及与租赁事宜有关的其他费用。
3.3乙方装修应当服从甲方及物业公司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该物业的相关规定,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审核的,应事前取得该等合法批准,与装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期间的管理费、乙方进行装修的材料费用及其他与装修有关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不得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乙方的装修不得对房屋的任何部位(甲方同意其改建的部位除外)或使用造成影响或损害,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装修,并消除影响、进行修复、赔偿损失。若乙方的装修活动严重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的,或乙方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经甲方或物业公司告知后3日内不予纠正的,或乙方违反有关装修规定给甲方造成人民币 壹 万元以上的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4房屋租赁期:该物业自交付日起 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包含装修及开业免租期 个月)。
3.5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相当于租赁保证金3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追究乙方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4.1租金标准:(自本合同项下的开业免租期满次日为租金起算日)
自租金起算日起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4.2租金支付:采取预付制,自本合同项下的免租期满次日(即租金起算日)起算。签订合同当天支付 6 个月租金以后每 6 个自然月支付一次(为一个租金周期),每次预付 6 个月租金,乙方应于下个租金周期开始的 15日之前支付该下期租金。 年 月 日前付清 年 月至 年 月的租金, 年 月 日前支付下一个租金周期的费用;以此类推。
4.3乙方未按照约定日期支付租金的,每延迟一日,按未付金额的0.1% 向甲方交付滞纳金,延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从第31日起,每延迟一日,乙方按未付金额的0.2% 向甲方交付滞纳金。若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4.4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有效的发票。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5.1 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相当于第一年 3个月的租金)。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
5.2乙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该租赁保证金中扣减如下款项:
5.2.1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2.2乙方及其相关人员过错造成甲方的损失;
5.2.3乙方依据本协议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等;
5.2.4甲方追讨上述款项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3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进行追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以租赁保证金抵扣上述款项后,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否则,每延迟一天,按租赁保证金的0.1% 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5.4在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如无违约情形,租赁保证金将由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6.1物业费自交付之日起算,乙方须按物业公司的标准和相关要求连同房屋租金一并支付给甲方,由甲方向物业公司代缴。
6.2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至该房屋实际交还甲方之日止,乙方应承担使用/占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等相应费用,并自行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6.3乙方自行承担广告宣传费、推广费、营销费用等经营及管理费用。
6.4乙方如需在公共区域内设置灯箱、橱窗广告、其他广告或租用甲方区域进行推广活动等,应取得政府相关批复和甲方及物业公司的认可,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5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各项税收及行政费用,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七条 经营活动管理
7.1乙方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影响其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乙方在租赁房屋设置的招牌,应符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有关规定。
7.2乙方进行经营活动时,应使用规范的名称、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独家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不得进行非法经营。如有此类行为,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3乙方保证其广告及相关设施的合法性,否则应承担广告违法或侵权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7.4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调整、更改租赁房屋所在的公共区域或其内任一部分,包括公共区域的装修、摆设、间隔、色彩、灯光及其他。
7.5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或其他侵权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与赔偿,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7.6乙方不得经营KTV、网吧、按摩、棋牌、足浴、洗浴等娱乐行业;装修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结构及庭院、装饰做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外立面、内墙、地面等);自行负责做好消防等相关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方能经营。
第八条 租赁房屋管理
8.1基于物业管理需要,甲方可在该物业内安装设施、设备等,并在必要时维修、更换、拆除这些设备和设施。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间,易耗品(如有)的更换由乙方自行完成。
8.2乙方发现该房屋或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或故障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对租赁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及保养工作,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除外。
8.3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内外的所有设施设备。若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如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对其自行进行的装修和添加的附属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及保养责任。
8.4若乙方不能全面履行前述责任并因此可能给该房屋或项目造成损害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代为履行,若甲方代为履行维修及保养责任,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及时支付。
8.5乙方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进行装修,在装修前,应提前15天向甲方及物业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及装修方案等,获得甲方及物业公司同意,并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遵守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公司的各项消防规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赔偿或罚款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8.6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对线路、排水、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改建或增建。乙方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7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房屋转租第三人。经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第三人的,乙方应当在转租合同签署后3日内将该转租合同交甲方备案,且对该等转租与第三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8.8该房屋只可用作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和政府核准的物业业态规划和功能定位的合法商业用途,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物业公司、政府发布的或其他在该区域施行的有关物业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乙方违反经营或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9消防要求:不得改变原有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以及房屋用途等,如内部装修时确有修改,必须报请相关消防部门批准。木结构房屋装修要求:必须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和结构完整性。中标后所有审批事项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积极配合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租赁房屋交还
9.1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迁出该租赁房屋,并按照甲方交付乙方时原状交还甲方,甲方明确表示不用恢复原状的除外。
9.2乙方迁出该租赁房屋的,该租赁房屋内乙方遗留下的任何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甲方有权向乙方求偿因清除、清理、处理前述物品所发生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9.3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于合同终止后 30 日内将该房屋按照甲方交付乙方使用时原状交还甲方。
9.4租赁期满后或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归还该房屋,若乙方逾期交还该租赁房屋,甲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收回该租赁房屋,在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以任何方式处理其中的财物,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并有权向乙方主张采取上述措施产生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乙方不就其中的财物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若甲方处理的物品中有第三方财产,则乙方应自行向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与甲方无关。若因乙方迟延归还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与其他承租人另行订立或履行租赁合同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条 联络与通知
10.1本合同中双方的通讯联络方式为:
甲方: 宁波保税区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老师
地址:宁波保税区兴业一路5号1幢7楼701室
电话: 0574-86812146
传真: 0574-86812146
E-mail: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10.2本合同中双方的通讯联络方式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讯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责任。如果一方依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变更合同主体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将新主体的联系方式通知对方。
10.3双方之间任何关于本合同向对方的通知行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方为有效。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另一方,或以传真、邮件或邮递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件方式发出,于进入被通知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以交付邮局后第 5 日(法定假日顺延)视为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提前1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乙方尚欠付甲方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作抵扣,剩余部分应无息返还乙方:
11.1.1非出于甲方之过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将该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
11.1.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11.1.3非甲方或乙方的过错,导致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或者该房屋及其设备、设施遭到毁损,致使本合同条款不能继续履行的;
11.1.4如甲方于签署本合同时已告知乙方(或有证据证明乙方明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事先通知乙方就该房屋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处分该房屋的;
11.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一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1.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2.1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租赁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等超过30日的;
11.2.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改变房屋用途或超范围经营,或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违反本合同第七 、第八条有关规定的;
11.2.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
11.2.4因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11.2.5乙方装修交付前使用前须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而未批先用的,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
11.2.6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承诺或保证,经甲方催告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11.2.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3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致使甲方解除合同或乙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相当于租赁保证金3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按第一年的租金标准对免租期内的租金予以补足;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若违约金不足于支付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
11.4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2.1因不可预见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害,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应在该不可抗力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法证明。
12.2租赁期内,因政府发布政策、出台行政命令或相关文件等规定禁止在该房屋从事某类经营活动的,经甲方出示相关政府文件后,乙方应立即根据该文件调整经营内容以符合有关规定。乙方不愿调整的,可以提前与甲方解除合同或由甲方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遵守本合同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所发生的损害,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12.3紧急停电、停水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非甲方责任事件,致使物业或该租赁房屋不能正常经营,属乙方经营中的合理风险,乙方不得要求减免租金、其他费用及要求赔偿其他损失。
12.4 对于甲方或物业管理针对突发性事件、事故以及依据管理职责并根据管理需要,并发出通知、通告,并依据该通知、通告内容对物业(包括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抢修、检修、检查和保养等工作及因前述工作导致的临时性的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暂时封闭相关通道等行为,均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要求减免租金、其他费用或提出索赔。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4.1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如将该房屋转让的,乙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14.2如甲方将该房屋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同意该第三方将取代甲方成为租赁合同主体,受让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仍为本合同承租方,本合同继续履行。届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变更文件、办理租赁登记的变更手续、接受受让人对房屋的接收等)。
14.3 双方在此确认,甲方可授权指定方取代甲方成为该房屋的出租方,但乙方仍为本合同的承租方,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当配合完成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变更文件、办理租赁登记的变更手续等)。
14.4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先前达成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14.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执备案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诚拍网网络竞价规则
一、法律依据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参加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及标的对应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附件等专场资料,并以此对自己在网络竞价中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
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具备网络操作的能力。
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
四、竞买须知
是拍卖人针对某一场拍卖会所撰写的关于竞买人报名手续的办理、保证金的缴纳、拍卖成交后的标的结算交割、违约处理、瑕疵声明等相关文件。
五、网站注册及实名认证
1、竞买人/竞买机构需要登录诚拍网-个人中心,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页面,自行确定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回复系统自动发送的手机验证码予以确认,进行注册操作。
2、注册成功后再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诚拍网,进入个人中心→实名认证页面,选择您要认证的账户类型(个人用户或企业用户),提交信息,进入实名认证操作。
六、竞买帐号、密码的使用
1、竞买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不应将其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组织使用。
2、参与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只能对应一个账号(用户名)。
3、凡在诚拍网上以竞买人的帐号(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自己的帐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4、如竞买人发现其账号(用户名)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拍卖人。因黑客行为或用户过失导致账号(用户名)、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授权委托办理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诚拍网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拍卖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委托双方共同携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前往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委托手续,经确认后方能进行网络拍卖。如委托手续不全或未办理委托手续的,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代理人一同到拍卖人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八、竞买保证金(不计息)
1、缴纳次数:每参加一场拍卖会的竞价,都需要缴纳一次保证金。
2、缴纳金额:每一个标的单独设置保证金金额,在报名时,竞买人根据保证金的提示额以转账方式支付。
3、缴纳方式:竞买人(含优先购买权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缴纳保证金。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锁定在本场网络拍卖会内,请竞买人确认持卡银行的支付限额以及卡内余额。
注意事项:
1)请各位竞买人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两日支付保证金,以免错过竞价;
2)建议汇款时间:工作日8:30-16:30;不支持在浙商银行各网点缴现或转账(包括手机、网银转账),也不支持微信、支付宝转账。
4、锁定期限:从缴纳成功开始进行锁定,竞价成功及不成功的竞买人保证金都在拍卖结束后按《竞买须知》规定的时间内释放。
5、保证金的退回:网络拍卖结束后,竞价成功者,其拍卖保证金的处理按标的对应《竞买须知》约定为准;竞价失败者,保证金将在《竞买须知》约定时间内(不计息)退回到付款的银行卡里。(注意:请竞买人关注保证金流向,如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退回,请联系拍卖人)
6、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
1)买受人在网络竞价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成交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2)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竞价《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记录》等相关文件的;
7、转账汇款情况说明(以人民银行大小额系统时间为准):
汇款渠道 |
汇款运行时间 |
汇款金额 |
汇款范围 |
大额系统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全国 |
小额系统 |
7*24小时 |
小于等于5万元 |
全国 |
实时清算系统(企业) |
工作日8:30-16:30 |
无金额限制 |
同城 |
九、网络竞价方式
1、采取有保留价(底价)或无保留价(底价)的方式对标的进行网络在线竞价。标的起拍价不等同于保留价(底价),最高出价达不到保留价(底价)则不成交。
2、竞价方式分为网络拍和逐个拍;网络拍即拍卖会中所有拍品同时开始竞价,逐个拍即拍卖会中拍品按顺序逐一竞价。
十、标的物网上展示
1、拍卖人通过标的预展、现场介绍、网站宣传、口头推介等形式在网上发布的图片及其资料仅供参考。竞买人不应仅依赖图片对标的的状况做出判断,应以亲自调查为准。
2、竞买人进入本次网络竞价页面,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之一切现状,同意遵守本《网络竞价规则》、标的相应的《竞买须知》及附件等条款的约定,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未查验标的现状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网络竞价标的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出价及成交原则
1、出价规则:
1)出价时必须在拍卖人约定的时间才有效,不在约定时间出价均为无效出价。
2)出价只能大于或等于起拍价。
3)点击出价后,系统按照固定的加价幅度出价,也可通过 + 号、- 号按加价幅度的N倍加价(N为>=1的整数)。网页弹出对话框,网上竞买人点击“确认”即认同此出价,不愿意出此价则选择“取消”。
4)出价者在自己出价领先的状态不必等有人出价既可以再次出价。之后的出价可以自己超越自己,即之后可连续出价。
5)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6)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顺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7)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2、延时规则:
1)出价延时的概念:出价延时是指,当标的进入到限时竞价时间,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系统将会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周期的时间继续倒计时。
2)出价延时的基本规则:在设置了限时竞价时间的标的进入限时竞价时间(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到一个限时竞价时间,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
3)出价延时举例说明:
例:假设某件拍品的限时竞价时间为5分钟(300秒),竞价结束时间是8月8日22点整,如果在8月8日21点55分15秒,有竞买人出价,那么系统将竞价结束时间自动延长至8月8日22点00分15秒;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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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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