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已结束
成交价 173,600元 出价人:AF795F4
结束时间2021-03-17 11:00:00
1人报名
1054次围观
经营范围:租赁房屋仅限作为健身、培训、辅导等经营使用,不得转租或另做他用。
竞买人须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若以单位名义申请竞买的,需在诚拍网上以单位名义注册,上传单位有效执照
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原件照片),于2021年3月16日12时前提交《竞买承诺书》并参拍报名。
位于慈湖人家农贸市场二楼部分房屋的租赁权,房屋(无装修)租赁面积约936㎡,以实地现状为准(包括租赁区域、面积);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合同三年一签,租赁期限每3年为一轮,每轮租金按10%环比递增;首年租金起拍价17.36万元,拍卖保证金3万元。
受委托,本公司将在诚拍网(网址:www.chengpw.com)举行网络在线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时间:2021年3月17日9:00-11:00止(延时除外)。
二.拍卖标的:位于慈湖人家农贸市场二楼部分房屋的租赁权,房屋(无装修)租赁面积约936㎡,以实地现状为准(包括租赁区域、面积);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合同三年一签,租赁期限每3年为一轮,每轮租金按10%环比递增;首年租金起拍价17.36万元,拍卖保证金3万元。
三.经营范围:租赁房屋仅限作为健身、培训、辅导等经营使用,不得转租或另做他用。
四.展示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前,意向竞买人可与本公司预约看样事宜,电话:17706600776。
五.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报名办法:
七.特别提示: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认真阅读诚拍网《网络拍卖规则》和《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等拍卖专场资料。
八.联系方式:
电话:87715615、87810772、87869880(网络技术服务)
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专场资料。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本《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请各位竞买人认真阅读。
一.拍卖时间:2021年3月17日9:00-11:00止(延时除外)。
二.拍卖平台:诚拍网(www.chengpw.com)。
三.拍卖标的:位于慈湖人家农贸市场二楼部分房屋的租赁权,房屋(无装修)租赁面积约936㎡,以实地现状为准(包括租赁区域、面积);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合同三年一签,租赁期限每3年为一轮,每轮租金按10%环比递增;首年租金起拍价17.36万元,拍卖保证金3万元。
四.经营范围:租赁房屋仅限作为健身、培训、辅导等经营使用,不得转租或另做他用。
五.报名办法:
六.竞买办法:
七.特别声明和约定:
八.成交款及佣金支付:
九.标的移交
2、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委托人(出租方)负责向买受人(承租人)移交租赁房屋,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出租方)确定。
3、房屋装修期为从房屋移交之日起的3个月,装修期内3个月不收取租金,也不计入租赁期限。
4、租金收取时间从装修期满后开始计算,也即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起始日期。
十.特别约定
十一.法律责任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C.买受人不按本《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同时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二.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三.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举行,则将暂停拍卖,等网络恢复后另行通知。
十四.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五.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3月2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1-1、该房屋坐落于慈城镇慈湖人家267号(2-1)-(2-6)农贸市场二楼的其中部分房屋,出租面积约936㎡,以实地现状为准(包括租赁区域、面积),无装修。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区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交付后三个月为装修期,至 年 月 日止装修期满,装修期内不收取租金,也不计入租赁期限。
3-2租赁期限为期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完好归还租赁房屋。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根据拍卖实际成交价格填写)。
4-2、租金按 年 结算,先付后用,由乙方在每 年 计租期开始的前 30 日内交付甲方。
4-3、乙方必须将租金按时缴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向甲方交纳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5-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合同租赁期内,确保环境整洁,不影响周边环境,租赁期结束后恢复原样,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回该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
5-3、租赁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中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4、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责任
6-1、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6-2、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6-3、如处置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
6-4、房屋租赁期内,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己租赁的房屋,双方应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负责另行解决乙方的房屋租赁问题。乙方保证无条件服从政府拆除或改造安排。
6-5租赁房屋期限为 叁 年,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和履约情况,确定是否继续下一轮的租赁。
6-6、甲方应于租期届满前四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继续再一轮的租赁。如继续下一轮的租赁,则租金按在上一轮的基础上按10%环比递增;如不继续租赁给乙方而进行重新招租的,则按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该房屋进行公开竞拍(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国资部门审批,可采取协议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7-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7-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及乙方其它原因造成损坏灭失的,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7-4、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的结构,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未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因第8-3条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对改修或增扩的装潢和设施不得拆除,应保持完好,无偿归甲方所有,如有损坏拆毁按价赔偿。
7-5、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
7-6、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修缮给予协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8-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8-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以联营方式转让他人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使用权的。
(2)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的或逾期未交纳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达两个月以上的。
(6)租赁期间,乙方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租赁期间,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及违反垃圾分类、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保等国家相关规定的。
8-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8-5、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叁个月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济损失补偿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8-6 房屋返还
(1)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5日内,按房屋使用现状,在良好、清洁的状态下将房屋交还给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年日租金的5倍标准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乙方在租赁期内任何时间或租赁期结束时以任何理由迁出该房屋后,该房屋内由乙方遗留下的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遗弃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乙方没有异议。甲方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讨因清除、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5日内,付清租赁房屋内能源、通讯等所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并办理完毕租赁房屋内营业执照、水、电、通讯等转户/销户手续。乙方逾期付清费用或逾期办理转户/销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年日租金的5倍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9-1、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
9-2、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0-1、未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补交,途期一日,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0.5%支付甲方违约金。如因乙方未及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0-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即8-3条)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支付违约金。
甲方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10-3、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支付违约金。
甲方己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支付的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10-4、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房屋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1-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租赁双方、区机关事务局、区国资办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无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2021年 月 日 2021 年 月 日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
领先 | AF795F4 | 173600.000 | 2021-03-17 10:22:22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邮编:315041
公司邮箱:jinchengpm@126.com 网址:www.chengpw.com 免责声明
© 2019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6033026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B2-20170027 拍卖经营许可证 浙宁33019511000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