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本《竞买须知》,请各位竞买人认真阅读。
一、拍卖时间:2021年3月16日9:00-11:00止(延时除外)。
二、拍卖标的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富家岭采石场复绿生态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石料(包括塘渣及剥离物、泥渣、水渣等附着物)一批,重量约40万吨(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起拍价:人民币57.5元/吨。
三、竞买人条件:在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石料加工或销售资质的企业。
四、报名办法
- 按照本次《拍卖公告》的要求,即日起,意向竞买人须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单位注册、实名认证(需在诚拍网上以单位名义注册,上传单位有效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原件照片),并于2021年3月12日下午4时前提交单位《竞买承诺书》并参拍报名。
- 拍卖人将意向竞买人的资料报委托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于2021年3月15日下午4时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注册单位和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完成报名,取得竞买资格。
- 简易流程:实地看样—用户注册—实名认证—参拍报名—资格审核—按提示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
五、竞买办法
- 网络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具体规则详见诚拍网《网络拍卖规则》。
- 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若只有一位竞买人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 竞买人凭账号、密码及时登录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参加本次竞拍,在2021年3月16 日9:00-11:00自由竞价时间内(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为准),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应价或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加价。
- 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在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前2分钟内若还有出价,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在限时竞价时间内,若还有出价,电子应价系统再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
- 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且经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 拍卖会结束后未买受的竞买人,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 竞买人的网络有效出价以系统所记录的先后顺序确定,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凭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和《货物买卖合同》(注:《货物买卖合同》样本详见附件)等相关文件。
六、标的物特别说明
- 通过本次拍卖只确认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和成交单价,标的物买卖的其他具体事宜以委托人与买受人实际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为准。《货物买卖合同》样本为本《竞买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对《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 拍卖标的实物目前尚在斜坡上,部分沉落于集水池内,由委托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挖采并堆放于:慈城镇富家岭采石场复绿生态治理工程现场指定地点。
- 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前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认真实地察看,标的物的品种、质地以及最终移交数量等以标的物的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在实地看样时须认真仔细对拍卖标的物的价值进行正确估计,拍卖人及委托人对其市场价值、使用价值、品质好坏、数量的缺失均不作保证。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标的物现状中的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未看样的责任自负。
- 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明竞买人对标的现状的各方面情况已有全面了解,包括对货物的利用、质量、形状、成分等均无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瑕疵已进行周详的了解。
七、特别声明和约定
- 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货物买卖合同》、《网络拍卖规则》,了解《竞买须知》、《货物买卖合同》、《网络拍卖规则》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拍卖前向拍卖人咨询了解,不认可或者不了解相关内容的,您可以放弃竞拍。
- 一旦进入诚拍网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我公司即视为已接受本《竞买须知》及附件、《诚拍网用户注册协议》、《网络拍卖规则》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合同、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 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承诺遵守本《竞买须知》及附件、《网络拍卖规则》规定的条款和履行相关义务。
- 本场拍卖会采用网络在线拍卖方式,参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因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责任。
- 拍卖人对标的的介绍仅为方便竞买人了解拍品,若与实际情形有差异的,皆以实际情形为准。竞买人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一旦参加竞拍的即表示对拍品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无异议。
- 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竞买人,也可在正式拍卖会前在网站上作补充或说明,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八、成交款及佣金支付
- 成交款:拍卖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以估算数量(40万吨)乘以成交单价一次性预付货款至委托人指定账户,最终以实际过磅数量结算,款项多退少补(详见《货物买卖合同》约定)。
- 货款由委托人开具收款收据,但不提供发票(含增值税发票),发票(含增值税发票)和相应的税费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 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在扣除其应承担的拍卖佣金后即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抵扣货款,买受人与委托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及付清货款总额后,凭委托人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退还手续(不计息)。
- 拍卖佣金:竞买人拍卖成功后,则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以货款总额(货款总额=估算数量40万吨*成交单价,且佣金不按货物实际过磅数量退补)按《浙江省高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佣金收取标准的60%计取,即成交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按3%(5%*60%)收取,超过50万~200万元部分按1.8%(3%*60%)收取,超过200万~500万元部分按1.2%(2%*60%)收取,超过500万~1000万元部分按0.9%(1.5%*60%)收取,超过1000万~2000万元部分按0.6%(1%*60%)收取,超过2000万~5000万元部分按0.48%(0.8%*60%)收取,超过5000万~1亿元部分按0.3%(0.5%*60%)收取(以此类推,佣金费率,分段递减;佣金总额,分段相加),拍卖佣金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九、标的移交:
- 拍卖标的实物目前尚在斜坡上,部分沉落于集水池内,由委托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挖采并堆放于:慈城镇富家岭采石场复绿生态治理工程现场指定地点。
- 买受人与委托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及付清货款总额后,由买受人自行到堆放点装车、运输、提货。在拍卖标的移交和搬运过程中,所产生的搬运费、上车费、运输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承诺规范操作并承担在装车、搬运、运输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状况和风险。
- 拍卖成交后,买受方须在付清货款总额(以委托方实际收到货款为准)之日起6个月内装运完毕复绿生态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石料(包括塘渣及剥离物、泥渣、水渣等附着物),并按委托人要求完成堆放场地的清理工作。
- 标的的实物移交及计量均由委托人负责,计量的过磅地点由委托人确定。具体工程进度、规模和数量由委托方根据实际生态冶理工作进度及《货物买卖合同》内容确定。
十、法律责任:
- 免责声明: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的品质好坏、市场价值、利用价值、数量的缺失均不作保证,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一切以展示看样时的现状为准。
- 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不予退还买受人的拍卖佣金和履约保证金;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再行拍卖: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与委托人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C.买受人不按本《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同时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 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二、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举行,则将暂停拍卖,等网络恢复后另行通知。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货物买卖合同》样本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1年2月9日
货物买卖合同(样本)
出卖方: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买、卖双方权利、责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合同的实际情况,就乙方通过拍卖取得的买受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富家岭采石场复绿生态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石料(包括塘渣及剥离物、泥渣、水渣等附着物)权利,双方根据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买卖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指定范围:
- 本合同买卖标的物为石料(包括塘渣及剥离物、泥渣、水渣等附着物)系源于慈城镇富家岭采石场复绿生态治理(以下简称:生态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石料材质属于天然和历史形成,以下统称为货物。乙方在最终决定参与竞拍上述货物之前,通过实地踏勘货物堆放现场,对货物现状各方面情况,已有全面了解,包括货物质量、形状、成分等均无异议,系自愿买受上述货物。
- 货物目前尚在60米以下的斜坡上(治理范围外),部分沉落于集水池内,已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来进行实施挖采,并将堆放于慈城镇富家岭采石场复绿生态治理工程现场指定地点,第三方根据甲方要求挖采堆放的货物均在本次拍卖并出卖给乙方的标的范围之内。
3、甲方提供的货物为整治工程中自然产生,对于生态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现状土石方料(包括塘渣及剥离物、泥渣、水渣等附着物)是由第三方挖采后堆放,无论装卸和运输等环节是否存在难度,乙方均应无条件接收,并自行承担相关工作。
4、货物重量约为40万吨(实际重量不足40万吨或超过40万吨的,以实际过磅后重量为准;买方提货的实际重量超出40万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后,多余的货物方可继续购买、外运)。
二、合同价格、支付办法及数量的确认:
- 合同单价为 元/吨(根据拍卖实际成交价格填写)。
- 拍卖成交后 20 个工作日内,买受人以估算数量(40万吨)乘以成交单价一次性将货款支付至以下账户(户名: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财政局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33101985336059000003 备注0101 ,开户行: 建设银行慈城支行);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实际过磅数量结算(多退少补)。
- 货款的多退少补:
- 若实际过磅数量超出估算数量(40万吨)的货款(即应补交货款),需将超出部分货物支付至甲方账户后,乙方才可以再提货(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采取每发现超出一部分,先支付该部分货款后,再提取该部分货物,即超出部分,分批付款、分批提货)。;
- 若实际过磅数量少于估算数量(40万吨)的货款(即多付部分的货款),则甲方应在乙方全部完成提货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息)。
- 甲乙双方应分别指定授权代表,对出场的货物每车重量必须进行严格的过磅计量确认,并在每个月的月底前对当月的实际货物提货量进行核对、确认,共同签署确认文件,作为货款的最终结算依据。
- 合同履行中,如乙方的现场代表或授权代表拒绝履行货物数量确认、统计义务的,且经甲方书面告知仍拒绝配合的,则乙方无条件承诺并同意应以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 货物提交和接收完成后,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每月确认文件汇总确定货物提交和接收的最终数量,再根据成交单价确定合同的最终货款结算总价。
三、货物提交和接收的期限要求:
- 实物目前尚在斜坡上,部分沉落于集水池内,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实施挖采并将堆放于:生态治理工程现场指定地点,实施挖采工作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 由甲方将统一委托第三方实施挖采后原状货物交付给乙方,甲方不负责对货物进行任何额外的加工,乙方如有其它需要应自行解决,乙方不得在交货现场进行筛选、加工。
- 乙方须自备装卸运输工具及人员,合理规范地组织施工作业和机械车辆调配;自行负责到堆放点实施装车、运输、提货,移交和搬运等相关工作,所产生的搬运费、上车费、运输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在装车、搬运、运输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状况和风险。
- 乙方须在拍卖成交后货款总额支付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装运完毕复绿生态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石料货物(包括塘渣及剥离物、泥渣、水渣等附着物),若确因生态治理项目施工进度影响,则甲方可适当顺延乙方的货物装运期限。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堆放场地的清理工作。逾期未装运完的将视为买方购买后主动丢弃,由卖方自行处置。
-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乙方在双方确认开始交接之日起的每期货物出运量要符合生态治理项目施工进度需要,即保证货物及时外运,不影响现场施工,必要时应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接收外运货物。
- 由于生态治理工程的要求,每期货物提交量可能存在较大变化,乙方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施工进度计划,提前组织安排和及时负责做好货物外运工作。
- 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接收、运输货物累计超过5天时,可按实际天数和要求顺延接收期限,否则不予考虑。另外当遇上重大节假日时,由双方确认实际影响的天数,顺延接收期限。对于上述接收期限顺延可能产生的损失,双方均互相免责,自担损失。
- 因不可抗力及各级政府因执行政策需要要求停工的,甲方及时告知乙方,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接收期限可以相应顺延。
四、货物的计量:
- 实物计量由甲方负责,并经甲、乙双方各自委派的授权人员对每车货物进行过磅现场签名确认。磅单是每月核对并确认货物提交量的依据,每张磅单必须经甲乙双方授权的现场人员签字确认且每月形成的统计文件应经双方盖章确认,作为双方货款结算依据。
- 甲、乙双方对计量结果有疑义时,有权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对计量装置进行鉴定,由此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谁委托谁承担。
- 甲、乙双方在货物提交的过程中有权及时监督货物的计量,均有权采取其他手段对货物出场重量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有严重偏差,并最终证明复核结果准确时,有权根据偏差值调整结算重量。
- 甲方应当在货物可能离场的所有通道附近安装监控摄像头,确保所有货物在监控下经计量后离场。如有监控系统故障,应及时通知买方暂停外运,直至监控修复或者落实其他监控手段后方可恢复运输。
五、安全责任:
- 乙方自行与慈城镇富家岭采石场复绿工程综合整治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约定货物接收前以及货物接收过程中的各自安全责任。
- 乙方应制定安全措施,进入交货地点提货必须固定运输车辆及人员,乙方运输车辆进入及离开应固定线路,对货物装车、运输、提货过程中所有环节的安全负全部责任,货物接收前、接收过程中以及接收后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
- 乙方应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提前向区域所属城管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批。乙方自行协调与交货地点周边及沿途村民关系,不得超重超载运输,因货物运输直接或间接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均由乙方负责协调解决和承担责任。乙方因处理与周边及沿途村民、政府管理部门关系不当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则不予顺延工期,且对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自负。
六、违约责任:
- 合同一旦签订,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将本合同买卖标的物处理给任何一方(乙方违约或经乙方同意除外)。
-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如有一方违约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因履行本合同,维护自身利益,而向乙方行使诉讼等权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由乙方承担。
-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突发异常事件以及其他无法预见且不能克服的突发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七、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
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履行地(货物交接地)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卖方(甲方盖章): 买受方(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