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已结束
起拍价 167,400元
结束时间2020-10-27 11:00:00
10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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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名称 |
出租面积(㎡) |
出租期限 |
首年租金 起拍价 (万元) |
1 |
路桥区人峰社区南洋新村16号北面房产 |
1536.17 |
自拍租成功签订合同起5年 |
16.74 |
受委托,兹定于2020年10月27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租标的: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人峰社区南洋新村16号楼北面;椒江区中山东路173、173-1号;临海市台州府路230号;临海市台州府路232号;临海市台州府路234、236号;临海市巾山东路172号;临海市巾山东路174、176、178号;临海市巾山东路180号;临海市巾山东路182、184、186、188号;临海市巾山东路192号1-2层;共10处房屋租赁权拍卖。出租面积、期限以及首年租金起拍价请登陆诚拍网拍卖平台查看。
二、咨询、看房及竞拍办法:即日起至接受咨询,与拍卖公司联系看样事宜。竞买人可在2020年10月27日9时前登陆诚拍网网络拍卖平台上完成实名注册登记,并按诚拍网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
三、联系电话:18069007760,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0日
受委托,本公司将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遵照执行,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拍租标的:
二﹑报名办法:
1、报名者请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网络拍卖平台上完成实名注册登记(个人须上传身份证,法人须上传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即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
4、根据网络平台(www.chengpw.com)“报名交保证金”相关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7日9:00。
5、拍卖简易流程:网络注册——实地看样——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
6、标的移交流程:拍卖成交——到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付清成交款及佣金——移交标的。
三、租赁权拍卖规定:
1、拍卖时间、地点:2020年10月27日9:00至11:00止在诚拍网(www.chengpw.com)。
2、拍卖方式:1、本次拍卖方式为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包括税费、标的物移交、租赁期间发生费用等其他一切费用。
3、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4、本次网络竞价设有最高价延时系统,标的自由竞拍周期为2小时,延时时间为5分钟(300秒)。
5、本次租赁权拍卖仅按房屋之现状进行拍卖,房屋租金次年开始逐年递增1.5%。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
6、标的物不得用于餐饮、宾馆、娱乐、休闲、网吧等服务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不能产生噪音、污染物等不符合当地政府要求的排放物,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约。
7、竞买人:
①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竞买须知》,一经参拍,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竞买须知》的各项条款。
②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已充分了解标的情况;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③拍卖未成交的,竞拍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买受人的
拍卖保证金在买受人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无息退还。
④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凭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参加本次拍卖;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如有泄漏,其后果自负。
8、买受人(承租人):
①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须不低于保留价)且由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②拍卖成交后,网络成交买受人须在2020年10月30日下午5点前与拍卖公司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③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人)在接到委托人(出租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成交款支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人)及拍租房屋的首年租金金额。委托人与买受人(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详见清单,合同统一签署,租金一年一付,即先缴付租金后享有房屋租赁权,具体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执行。
2、买受人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租金10%。
3、委托人指定账户(账户:浙江省烟草公司台州市公司,账号:1207011209025000746,开户行:台州市工行经济开发区支行。)
五、特别约定:
1、承租人对标的物的用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符合工商部门领证条件,且不得从事明火餐饮、扰民及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因经营需要的工商、税务等证照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如买受人无法办妥上述证照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无涉。
2、本次房屋租赁权委托拍卖,仅对房屋租赁权本身进行拍卖,不包括租赁房屋的设备、装修设施和其他物品。
3、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拍卖人对拍租房屋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租金)不作退补。
4、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支付,并须按时缴纳。
5、买受人(承租人)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损坏或损毁的,买受人(承租人)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6、如需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委托人(出租人)书面同意,费用买受人(承租人)自理。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委托人(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买受人(承租人)必须恢复。
7、买受人(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出租人)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竞买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房屋的。
②将房屋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或者房租的。
8、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用途无法做任何承诺,竞买人须自行了解。
9、标的物的消防设施及相关消防手续办理由买受人(承租方)负责。
10、由于历史原因,标的地址或门牌可能会有差异,以实际展示为准。
11、买受人(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2.9%的拍卖佣金,拍卖人有权在保证金中优先扣除。付款账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账号:76810188000045992。
12、承租人对标的的使用、利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仅限于买受人(承租方)自己之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买受人(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标的租赁用途,不得将标的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13、对于标的1的约定:
①为保障南洋新村房产安全使用,买受人(承租方)须对该房屋进行修缮,具体修缮要求详见附件一《南洋新村房屋修缮要求》,修缮费用由买受人(承租方)承担。
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方)须《南洋新村房屋修缮要求》的内容,向委托人(出租方)提交房屋修缮方案(包含修缮内容、工程量、主要材料品牌等),经委托人(出租方)确认后,买受人(承租方)才可开始修缮施工。
③买受人按修缮方案完成修缮后,须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且经委托人确认后再投入使用。
④本次房产出租给予4个月的修缮免租期(修缮免租期包含在首年租赁期内,例:若合同租赁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首年租金为16.74万,则首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后一年,修缮免租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后4个月,但享有免租期的前提是买受人承租满5年,如果承租方在提前退租,委托人将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回。
六、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租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承租方)(承租人)不得在竞租成功后另行主张标的物的瑕疵权利。
2、买受人(承租方)(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租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承租方)(承租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①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承租方)(承租人)未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则视为买受人(承租方)(承租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租方)(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承租方)(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②买受人(承租方)(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拍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买受人(承租方)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拍租标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租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租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八、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九、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4-87715615 87810772,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南洋新村房屋修缮要求》
南洋新村房屋修缮要求
为保障台州烟草位于路桥南洋新村房产整体安全使用,经现场查勘,结合该处房产现状,提出以下具体修缮要求:
1、对整幢房屋楼顶进行整体防水修缮,确保整体无任何渗漏现象,要求使用弹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满铺;
2、拆除现有二层、三层两侧阳台过道防护栏杆,重新现浇钢筋混凝土栏杆或安装不锈钢(304不锈钢,横向受力杆厚度不少于1.2mm,竖向杆厚度不少于0.8mm)栏杆,确保安全;
3、对该房屋出现裸露的钢筋需进行防锈及水泥抹面处理;或对该房产出现裸露的钢筋需进行防锈处理后,重新进行混泥土现浇,确保安全;
4、对房屋裂缝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5、二层、三层所有门窗进行更换,新安装铝合金窗、防盗门,要求安装牢固可靠;
(二)保障用电安全的要求
1、原电气(电线)设备使用年限较长,需要重新安装;
2、所有电气(电线)管路的安装及材料、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3、整幢房屋须安装一级(总)配电箱,各楼层安装二级配电箱,各房间安装三级配电箱,原则上各房间照明、插座、空调等相对分明,各配电箱设置合理,漏电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三)保障消防安全的要求
承租方承租后,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必须安装各类消防设施及标志标识,具体以国家规范为准。
1、需要安装应急照明装置、烟感报警装置等必要的消防设施,合理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2、需要安装各类消防标志标识等(如疏散逃生引导图、安全出口、楼梯口、应急疏散通道等指示标志);
3、承租后,根据房屋实际用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装修方案须向当地住房建设部门进行消防备案,并在装修开工前将通过的备案资料主动递交台州烟草安管处报备存档。
(四)修缮主要材料推荐品牌
附件: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推荐参考品牌 |
备注 |
||||
1 |
配电箱(柜)主要开关元气件 |
正泰 |
人民电器 |
德力西 |
|
|
或相当于 |
2 |
电线、电缆 |
永通 |
中策 |
永盛 |
|
|
或相当于 |
3 |
弹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SBS) |
龙舟 |
天一 |
绿都 |
|
|
或相当于 |
注:承租人应优先采用以上品牌、生产厂家的产品,若采用其他品牌、生产厂家的产品时,替代产品品质不低于原有产品,且须经得出租人同意.
附件二:《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
出租方(甲方):浙江省烟草公司台州市公司
承租方(乙方):
出租方(甲方):浙江省烟草公司台州市公司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人峰社区南洋新村16号楼北面。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约 1536.17 ㎡,如实际面积与上述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租金不变。
3、该房屋现有布局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以实地情况为准。乙方应按照《竞买须知》的要求向甲方提交修缮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才可按照修缮方案开始施工。修缮完成并进行验收后,经甲方确认后,房产才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 5 年,自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如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改变用途,必须得到甲方的同意。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必须无条件交还。
4、乙方如有续租意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方式
甲方交付房屋财产后从 年 月 日起计收房屋租金。本合同租金标的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 元)。租金提具体交纳时间和金额如下:
年 月 日前交纳第一期(起租日至2021.12.31)租金,¥: 元;
2022 年1月10日前交纳第二期(2022.1.1至2022.12.31)租金,¥: 元
2023 年1月10日前交纳第二期(2023.1.1至2023.12.31)租金,¥: 元
2024 年1月10日前交纳第二期(2024.1.1至2024.12.31)租金,¥: 元
2025 年1月10日前交纳第二期(2025.1.1至2025.12.31)租金,¥: 元
第四条 房屋的交付、返还和验收
(一)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使用。双方在《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即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无条件在合同终止日交还甲方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并将房屋腾空(因甲方违约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的,可在合同被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腾空),并付清欠缴租金及违约金等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双方在《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附件2)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即视为交付完成。
(三)验收:交付与返还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10日内向对方主张。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添置的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财物由其自行收回,但乙方对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其产权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进行拆除或转卖。返还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五条 安全责任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安全工作责任书》(附件1)中规定的内容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租赁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消防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每月按时交纳。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在交纳第一期租金的同时,向甲方交首年租金20%的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整(¥: 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乙方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其它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养护、保管及修缮
(一)租赁期内,乙方发现该房屋主体结构有损坏时(非乙方责任),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无法修复的,双方可以协议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因该项原因解除合同时,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则照价赔偿(若双方对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第三方评估确定)。
(三)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必须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且须事前将装修方案报甲方,甲方应许可。甲方许可后,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有关审批手续和审批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未经甲方许可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进行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
(四)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所有权变动
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甲方应当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在转让房产协议上注明应由受让方继续履行完本合同。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三)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能修复而不修复,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乙方逾期交纳房租、水电费及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超过壹个月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
如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并遭到投诉、处罚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及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
4、乙方擅自将房屋、财产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5、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或损害社会公益活动的。
6、乙方擅自以房屋租赁经营权或装潢财产所有权对外质押或抵押担保的。
7、对所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三次督查后不落实整改的。
8、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要收回房屋,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如无故提前收回,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租金标的20%的违约金。
(二)甲方违反第九条第(三)项约定,视为根本违约,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同时向乙方支付合同租金标的20%的违约金。
(三)乙方违反第九条第(四)项约定,视为根本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租金标的20%的违约金。
(四)租赁期满或合同被终止、解除,乙方逾期返还房屋的,甲方按每日 元(¥: 元)收取占用费。甲方有权采取停电、停水或封门等必要的强制措施,并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房进行清场,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五)乙方如需中途退租,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退租。但因此而造成甲方多缴和支付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退租的,向甲方支付合同租金标的20%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房屋租赁有关事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乙方在经营中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合同租用期内,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及时完成政府或社区要求完成的工作,做好“门前三包”、“社会治安达标”、“无违反计划生育”、搞好安全经营、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三)租赁期内,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房屋租赁安全工作责任书》;
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
3、承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被授权委托人): (被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名称: 账号名称:
帐号: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房屋租赁安全工作协议书
承租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出租物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确保出租物业的安全,按照“谁承租,谁负责”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明确如下安全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保卫等规定,自觉服从出租方对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要求。
二、按照“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承租签约人(或签约方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承租范围内的物业及设施设备的安全负全面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三、不得经营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项目和物品,不得在承租房(仓库)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
四、不得经营不符合消防、治安、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等国家规定要求的产品。
五、经营特种项目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管理人员或安全管理联系人(报出租方备案),制定并实施承租范围内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和经营。
六、负责落实承租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安全管理。
七、接受和配合出租方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治安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八、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和上岗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岗位目标管理制度,掌握必备的安全、消防知识和技能。制定承租区域内的防火、灭火方案及人员疏散、逃生应急预案,达到消防及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应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更换。消火栓不得埋压,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阻,并定期进行检查。
十、加强电、气防火管理,严格按规范程序操作,不得违反电、气等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因火灾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损失重大的,出租方将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封存承租方的其他财产,直至追回损失。
十二、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私自转租、转让、出借出租方的物业(包括建筑物、场地等不动产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可动产)。
十三、未经出租方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对室内、外墙、梁、柱、板、阳台、平台、露台、通道、屋顶等建筑物固定结构、平面布局和原有通道进行任何形式的凿、拆、加建改动。
十四、因装修需要对原结构进行改动的,必须向市建设监察大队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工。未经允许,承租方擅自进行改建装修,造成安全隐患的,承租方负责恢复原状;造成结构损失或事故的,追究承租方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加固,并赔偿损失。
十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活动。
十六、二层(或隔层)及以上的楼层,在存放商品时应考虑房屋的承受力,不得堆放过重商品。
十七、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场地,不得堆放有损房屋的危险物品,以及在公用楼道处堆放杂物。
十八、承租方对出租方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应及时制定方案并落实整改。经督查仍不落实整改的,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房屋出租合同》。
十九、承租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导致重、特大责任事故,出租方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肇事单位法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其一切事故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附件2、《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
电话:0574-87869880 87869881 87810772 87715615 传真:0574-87712912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邮编:31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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