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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
余姚市中塑国际会展中心部分场馆及西侧场地租赁权拍卖会
拍卖开始时间: 2020-02-01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0-01-31 16:00:00

报名已结束

中塑国际会展中心7号馆租赁权

成交价 103,000 出价人:A0F0C9D

结束时间2020-02-01 11:00:00

  • 起 拍 价:¥103,000
  • 保 证 金:¥20,000
  • 竞价周期:2小时
  • 加价幅度:¥1,000
  • 延时周期:5分钟/次
  • 保留价:
本标的拍卖已成交!

3人报名

1129次围观

  • 竞价规则:至少两人报名
  • 联系咨询方式:金诚拍卖
  • 联系电话:13429360034、0574-87715615
  • 拍卖师发言
  • 暂无拍卖师发言
标的物介绍

标 的

坐    落

出租面积约(平方米)

出租年限

(年)

起拍价

(元/年)

保证金

(元)

1

中塑国际会展中心7号馆

3303

3

103000

20000

 

注:①标的无权证。委托人及本公司不担保经营相关的证照办理,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各类税费,与委托人及本公司无涉。

②上述闲置展馆和场地的租赁为临时性租赁,如遇委托人使用需要,买受人须无条件快速撤离并腾空承租标的,使用时限以委托人的通知为准。

拍卖公告

受委托,兹定于2020年21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本公司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标 的

坐  落

出租面积约(平方米)

出租年限

(年)

起拍价

(元/年)

保证金

(元)

1

中塑国际会展中心7号馆

3303

3

103000

20000

2

中塑国际会展中心8号馆

3146

98000

15000

3

中塑国际会展中心西侧场地

4000

72000

10000

 

注:①标的无权证。委托人及本公司不担保经营相关的证照办理,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各类税费,与委托人及本公司无涉。

②上述闲置展馆和场地的租赁为临时性租赁,如遇委托人使用需要,买受人须无条件快速撤离并腾空承租标的,使用时限以委托人的通知为准。

二、标的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

三、竞买人的资格:

标的1、2: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合法存续的经营范围中具有体育赛事活动策划、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标的3: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合法存续的经营范围中具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四、报名办法:

竞买人须在2020年1月31日下午4时前登陆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资格不符或报名资料不齐全,将不接受报名,不能参加竞拍。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0年1月31日下午4时前向本公司提交授权委托资料和办理委托手续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

五、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达保留价不成交。

六、咨询电话:13429360034、0574-87715615

七、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120

竞买须知

本公司将于2020年2月1日9:00至11:00止(延时除外)在本公司网络拍卖平台“诚拍网”(http://www.chengpw.com),现就有关的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经签字后,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内容,并对本次竞买行为负责。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办法:

1、拍卖标的:

标 的

坐  落

出租面积约(平方米)

出租年限

(年)

起拍价

(元/年)

保证金

(元)

1

中塑国际会展中心7号馆

3303

 

3

103000

20000

2

中塑国际会展中心8号馆

3146

98000

15000

3

中塑国际会展中心西侧场地

4000

72000

10000

 

注:①标的无权证。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担保经营相关的证照办理,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各类税费,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无涉。

②上述闲置展馆和场地的租赁为临时性租赁,如遇委托人使用需要,买受人须无条件快速撤离并腾空承租标的,使用时限以委托人的通知为准。

2、展示看样:即日起至2020年130日止,与本公司联系看样事宜。竞买人须在展示期间对标的进行周详地了解,并认真阅读拍卖文件。

2、竞买人资格:

标的1、2: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合法存续的经营范围中具有体育赛事活动策划、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标的3: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合法存续的经营范围中具有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3、报名办法:竞买人须在2020年1月31日下午4时前登陆网络拍卖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系统提示报名交纳保证金。资格不符或报名资料不齐全,将不接受报名,不能参加竞拍。如需办理授权委托,须在2020年1月31日下午4时前向本公司提交授权委托资料和办理委托手续后方能参加网络竞拍。

4、拍卖方式:网络拍卖,以有保留价的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5、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认网上出价及买受人,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并可由拍卖师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6、本次网络竞价设有最高价延时系统,标的自由竞拍周期为2小时,延时时间为5分钟(300秒)。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日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等相关文件。

8、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四、本次拍卖标租房屋仅以现状进行租赁权拍卖,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拍卖人对拍租房屋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不作退补。

五、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六、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会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七、款项支付:

1、成交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成交价款(首年租金)及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标的),汇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委托人在收到款项后向买受人开具租赁发票及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

开户名:余姚市中塑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宁波塑料城支行,

账号:307006237018010018822

2、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公示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拍卖佣金,拍卖佣金按首年成交租金的5%向买受人收取,汇入拍卖人指定的账户。

开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

帐号:76810188000045992。

  1. 逾期交付或不交付成交价款、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及拍卖佣金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责任。

    4、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在付清全部款项(成交价款、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及拍卖佣金)及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凭《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到拍卖人处办理退款手续,不计息。

八、标的移交

1、买受人在付清成交款、履约保证金后凭成交款付款凭证、履约保证金收款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效证件与委托人在五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委托人按税务规定向买受人开具租金发票。

2、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委托人向买受人办理标的移交手续。

3、标的1、2的《租赁合同》生效日为2020年2月1日,标的3的《租赁合同》生效日为原合同到期后的次日。

如标的3的买受人为新承租人的,则第一年租金成交款、履约保证金和《租赁合同》在接到委托人交付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

九、特别约定

1、本次拍卖标的数据以委托人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余中禾信单评字[2019]第074号相关数据记载为准。拍卖人在拍卖时及其后对标的的瑕疵、缺陷不作担保。竞买人在报名登记前必须仔细审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并成交,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卖标的之一切现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2、标的3的原承租人承诺搬离期限:2020年2月29日。如原承租人未竞得标的且在承诺搬离时间到期后继续拖延,则买受人(新承租人)租期顺延,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新承租人)自负:

①如原承租人在承诺搬离时间到期后拖延满一个月及以上的,则买受人(新承租人)可自愿放弃并无息退还拍卖保证金;

②如原承租人拖延搬离时间且委托人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标的物的,而买受人(新承租人)仍愿意继续承租,则委托人在收回标的后,以买受人(新承租人)留存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挂号信形式通知(挂号信一经签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买受人(新承租人)应在通知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来办理承租手续,否则买受人(新承租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如委托人需承办展会(活动)而使用标的的,会提前7天通知买受人,买受人须无条件快速撤离并腾空标的,并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租金支付、水电缴费、固定设施破损等履约保障。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不计息)。在租赁期内,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买受人应及时补足(接委托人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5、标的内禁止重型车辆进入,不得堆放重型、易燃易爆等物资,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消防、环保等安全工作,如有发现应立即整改,否则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产生安全等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6、标的1、2的四周为幕墙玻璃,为避免玻璃的损坏,离幕墙玻璃5米内的场内区域不属于本次招租范围;如因买受人(包括其客户)的原因导致玻璃损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则买受人应照价赔偿同时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7、标的1、2外墙禁止悬挂标志标牌,如买受人擅自安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拆除,如买受人拒不拆除,委托人可派人拆除,拆除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8、标的1、2内的行人和车辆出入路线须按委托人指定的区域出入,相应的安全管理和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9、未经委托人同意,买受人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借及分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0、买受人不得在标的上任意搭建固定建筑物和构筑物,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1、买受人需对标的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对标的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12、如买受人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退租的,则须提前二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租金,剩余已付租金退还,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3、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1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时应恢复原状。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且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0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委托人有权应按原年租金二倍的标准向买受人收取占用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剩余已付资金和履约保证金。

15、租赁期满时,如买受人愿意继续承租的,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委托人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资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租手续。续租期限按年度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年,续租租金在前一年租金的基础上环比递增5%(标的3不递增)。如不同意续租,则租赁期满后,标的由委托人收回或再次进行公开拍租;再次进行拍租的,同等条件下,买受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16、买受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处置、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成交后,房屋的使用仅限于买受人自己之用,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房屋以任何形式整体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十、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的已告知或未告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1)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或未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并由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未按约定或逾期支付成交款或佣金,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并依照《拍卖法》第39条规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未按本《竞买须知》之所有条款履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师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一、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公司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十二、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三、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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