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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 216,388元
结束时间2016-12-23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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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银行债权,《民事判决书》(2016)浙0206民初2924号,参考价21.6388万元,保证金3万元。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16年12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公司拍卖厅举行法院裁定银行债权转让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标的1、委托人所有的债权,参考价21.6388万元,保证金3万元。
标的2、委托人所有的债权,参考价23.4286万元,保证金3万元。
标的3、委托人所有的债权,参考价13.5826万元,保证金3万元。
二、接受咨询时间:即日起到2016年12月21日止。
三、拍卖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网站:www.jinchengpaimai.com。
四、拍卖办法:竞买人于2016年12月21日下午4:30前将拍卖保证金缴入本公司指定账户,并于当日下午5时前携银行汇款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五、联系电话:87810776 87715615
联系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inchengpaimai.com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13日
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订本须知,竞买人须严格遵守。
一、拍卖标的:
1. 法院裁定银行债权,《民事判决书》(2016)浙0206民初2924号,参考价21.6388万元,保证金3万元。
2. 法院裁定银行债权,《民事判决书》(2014)甬海西商初字第383号,参考价23.4286万元,保证金3万元。
3. 法院裁定银行债权,《民事判决书》(2016)浙0281民初7679号,参考价13.5826万元,保证金3万元。
二、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为有保留价的现场与网络同步竞价相结合的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予成交,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标的在办理产权过户、实物移交时需缴纳的一切税、费。拍卖加价幅度由拍卖师现场决定,并可根据现场的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竞买办法:
1、竞买资格:竞买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竞买手续:竞买人须于2016年12月21日下午4:30时前将保证金付至本公司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于2016年12月21日下午5时前持有效证件到本公司开具保证金收据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参加网络竞拍的竞买人须到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签署网上竞价专项文件,并办妥网络注册手续。
3、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网上出价与拍卖会现场出价同步竞价。网上出价必须经拍卖师认可。如果网上出价与现场出价相同,拍卖师有权根据先后确定其中之一为有效出价。
4、当现场或网上出现最高价时,在拍卖师确认报出“第一次”、“第二次”后,操作员准备点击[落槌倒计时],落槌倒计时为3秒。在拍卖师确认报出“最后一次”后,操作员点击[落槌倒计时],当网络出价倒计时启动但尚未完毕时,网络出价权不受限制;当倒计时完毕拍卖师落槌前,拍卖会现场竞买人出新的最高应价时,操作员输入最高应价后,网络竞买人出价权恢复;当倒计时完毕,显示端出现[网络关闭],即网络竞买人被限制出价,拍卖师在确认拍卖会没有新的最高价后落槌表示成交,操作员点击[成交],输入拍卖号牌。
5、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文件。竞买人是自然人委托代理人参拍的,须在拍卖人工作人员在场时签订委托书,或有公证处的公证文件。
四、竞买规定:
1、拍卖时间、地点:2016年12月23日上午10时本公司拍卖厅(宁波市百丈东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举行拍卖会
2、本次拍卖仅按标的之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认可标的的现状,并愿意接受标的存在的任何瑕疵。未经咨询参拍的,责任自负。拍卖人在《拍卖须知》等资料中对标的的说明、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
3、竞买人:
⑴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拍卖须知》,经签字后,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内容,并对本次竞买行为负责。
⑵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拍卖成交的,拍卖保证金可抵作成交款。
⑶竞买人应准时出席拍卖会,并遵守场内秩序。
⑷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大声喧哗或阻挠他人竞买,一经发现,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
4、买受人:经拍卖师三次报价后落槌确定的最高应价竞买人,即为买受人。现场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文件;网络买受人最迟于次日(工作日)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文件。
5、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6、特别约定:
本债权的实际价值是否和成交价相符,委托人和拍卖人不予保证。
五、价款支付: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付至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指定帐户(户名: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江东支行,帐号:76810188000045992)。
本次拍卖三个标的共计18000元(壹万捌仟元),佣金向委托人收取。
七、税费承担:
拍卖标的的过户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八、标的移交:
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后,拍卖人向买受人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身份证明及成交款结算凭证,由委托人向买受人办理标的物解封、移交过户等手续。
九、法律责任:
1、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的已告知或未告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有下列违约情况,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若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⑵ 买受人逾期支付成交款或佣金的,依照《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⑶ 买受人未按本《拍卖须知》之所有条款履行的,视为买受人违约责任,即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对部分标的物撤回、中止或暂缓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民事判决书》(2016)浙0206民初2924号
《民事判决书》(2014)甬海西商初字第383号
《民事判决书》(2016)浙0281民初7679号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状态 | 竞拍号 | 价格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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