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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
3月17日慈湖人家房屋租赁权
拍卖开始时间: 2021-03-17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 2021-03-16 12:00:00

报名已结束

慈湖人家农贸市场二楼部分房屋的租赁权

成交价 173,600 出价人:AF795F4

结束时间2021-03-17 11:00:00

  • 起 拍 价:¥173,600
  • 保 证 金:¥30,000
  • 竞价周期:2时
  • 加价幅度:¥2,000
  • 延时周期:2分钟/次
  • 保留价:
本标的拍卖已成交!

1人报名

937次围观

  •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出价并且不低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 联系咨询方式: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87715615、87810772、87869881(网络技术服务)
  • 拍卖师发言
  • 暂无拍卖师发言
重要提示

经营范围:租赁房屋仅限作为健身、培训、辅导等经营使用,不得转租或另做他用。
竞买人须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若以单位名义申请竞买的,需在诚拍网上以单位名义注册,上传单位有效执照
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原件照片),于2021年3月16日12时前提交《竞买承诺书》并参拍报名。

下载地址:《竞买承诺书》

下载地址:《房屋租赁合同》

标的物介绍

位于慈湖人家农贸市场二楼部分房屋的租赁权,房屋(无装修)租赁面积约936㎡,以实地现状为准(包括租赁区域、面积);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合同三年一签,租赁期限每3年为一轮,每轮租金按10%环比递增;首年租金起拍价17.36万元,拍卖保证金3万元。

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将在诚拍网(网址:www.chengpw.com)举行网络在线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时间:2021年3月17日9:00-11:00止(延时除外)。

二.拍卖标的:位于慈湖人家农贸市场二楼部分房屋的租赁权,房屋(无装修)租赁面积约936㎡,以实地现状为准(包括租赁区域、面积);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合同三年一签,租赁期限每3年为一轮,每轮租金按10%环比递增;首年租金起拍价17.36万元,拍卖保证金3万元。

三.经营范围:租赁房屋仅限作为健身、培训、辅导等经营使用,不得转租或另做他用。

四.展示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前,意向竞买人可与本公司预约看样事宜,电话:17706600776。

五.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报名办法:

  1. 即日起,意向竞买人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并于2021年3月16日12时前提交《竞买承诺书》并参拍报名。
  2. 拍卖人将意向竞买人的资料报委托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于2021年3月16日16时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注册人和交纳保证金的人名称必须一致。
  3. 报名资料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拍卖人有权不予通过资格审核。

七.特别提示: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认真阅读诚拍网《网络拍卖规则》和《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等拍卖专场资料。

八.联系方式:

    电话:87715615、87810772、87869880(网络技术服务)

    地址:宁波市百丈东路28弄2号嘉汇国贸B座907室

未尽事宜详见拍卖专场资料。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日


下载地址:《竞买承诺书》

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本《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请各位竞买人认真阅读。

一.拍卖时间:2021年3月17日9:00-11:00止(延时除外)。

二.拍卖平台:诚拍网(www.chengpw.com)。

三.拍卖标的:位于慈湖人家农贸市场二楼部分房屋的租赁权,房屋(无装修)租赁面积约936㎡,以实地现状为准(包括租赁区域、面积);租金按年支付,租赁合同三年一签,租赁期限每3年为一轮,每轮租金按10%环比递增;首年租金起拍价17.36万元,拍卖保证金3万元。

四.经营范围:租赁房屋仅限作为健身、培训、辅导等经营使用,不得转租或另做他用。

五.报名办法:

  1. 即日起,意向竞买人须在诚拍网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完成注册、实名认证(若以单位名义申请竞买的,需在诚拍网上以单位名义注册,上传单位有效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原件照片),于2021年3月16日12时前提交《竞买承诺书》并参拍报名。
  2. 拍卖人将意向竞买人的资料报委托人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于2021年3月16日16时前按诚拍网系统提示交纳拍卖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以到本公司账户为准),注册人和交纳保证金的人名称必须一致,完成报名,取得竞买资格。
  3. 简易流程:实地看样—用户注册—实名认证—参拍报名—资格审核—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 

六.竞买办法:

  1. 网络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具体规则详见诚拍网《网络拍卖规则》。
  2. 拍卖方式:有保留价的网络增价拍卖方式,若只有一位竞买人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即可成交。
  3. 竞买人凭账号、密码及时登录诚拍网参加本次竞拍,在2021年3月17日9:00-11:00自由竞价时间内(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为准),竞买人应根据网络拍卖会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应价或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加价幅度或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加价。
  4. 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内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准时自动结束;在自由竞价结束时点前2分钟内若还有出价,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启动;在限时竞价时间内,若还有出价,电子应价系统再自动继续延续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应价出现,电子应价系统自动关闭。 
  5. 网络在线拍卖会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且经拍卖师确认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6. 拍卖会结束后未买受的竞买人,拍卖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7. 竞买人的网络有效出价以系统所记录的先后顺序确定,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买人、买受人竞买行为有效的法律依据。
  8.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凭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及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相关文件。

七.特别声明和约定:

  1. 竞买人应在拍卖会前认真阅读本《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房屋租赁合同》、《网络拍卖规则》,了解《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房屋租赁合同》、《网络拍卖规则》的相关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拍卖前向拍卖人咨询了解,不认可或者不了解相关内容的,您可以放弃竞拍。
  2. 一旦进入诚拍网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我公司即视为已接受本《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及附件、《诚拍网用户注册协议》、《网络拍卖规则》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合同、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3. 竞买人应对自己账号(用户名)、密码及网络的安全负责,在网络竞价过程中,所有操作均视为该竞买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即表明愿意接受拍卖标的之现状,并承诺遵守本《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及附件、《网络拍卖规则》规定的条款和履行相关义务。
  4. 本场拍卖会采用网络在线拍卖方式,参与网络同步拍卖的竞买人有可能遇到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系统被人为攻击或病毒攻击及其他不可预知因素所导致的无法正常参与网络同步拍卖(包括出价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拍卖人不承担因以上无法控制或不可预知状况导致竞买人参与竞拍失败的责任。
  5. 拍卖人对标的的介绍仅为方便竞买人了解拍品,若与实际情形有差异的,皆以实际情形为准。竞买人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一旦参加竞拍的即表示对拍品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无异议。
  6. 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会前通过书面、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竞买人,也可在正式拍卖会前在网站上作补充或说明,竞买人一经参拍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八.成交款及佣金支付:

  1. 成交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年租金,首年租金由买受人直接汇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户名: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财政局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33101985336059000003,开户行:建行慈城支行),并由委托人按规定开具租金票据。
  2. 拍卖佣金:拍卖成交后,则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以首轮租金总额按《浙江省高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佣金收取标准的60%计取,即首轮租金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按3%(5%*60%)收取,超过50万—200万元部分按1.8%(3%*60%)收取,超过200万—500万元部分按1.2%(2%*60%)收取(佣金费率,分段递减;佣金总额,分段相加),拍卖佣金在买受人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3. 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在扣除其应承担的拍卖佣金后即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抵扣成交款;在与委托人签订完《房屋租赁合同》后,凭《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原件等证明材料到本公司办理退款手续(不计息)。

九.标的移交

  1. 买受人在付清首年租金后(以到委托方指定账户为准)3个工作日内凭首年租金付款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效证件等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买受人(承租方)必须先向委托人(出租方)交付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3万元。

2、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委托人(出租方)负责向买受人(承租人)移交租赁房屋,具体移交方式由委托人(出租方)确定。

3、房屋装修期为从房屋移交之日起的3个月,装修期内3个月不收取租金,也不计入租赁期限。

4、租金收取时间从装修期满后开始计算,也即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起始日期。

十.特别约定

  1. 本次拍卖房屋租赁权的房屋位于慈城镇慈湖人家农贸市场二楼(权证地址:慈城镇慈湖人家267号(2-1)-(2-6))部分,租用面积约936㎡,租用具体的四址以委托人确定为准, 竞买人应在参拍前自行了解清楚,一经参拍,即视为竞买人已认可房屋租赁界址。
  2. 本次房屋租赁权拍卖仅以房屋之现状进行,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展示时间内有权查验拍卖标的物,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竞买人一经参加,即视为已认可拍卖标的的现状;拍卖人对拍租房屋的任何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拍租房屋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与实际有出入,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款及拍卖佣金不作退补。
  3. 租赁房屋经营范围及要求:租赁房屋仅限作为健身、培训、辅导等经营使用不得转租或另做他用。该经营范围内,买受人(承租人)因经营需要能否取得工商、税务、卫生、消防、安全、环保、医保、公安等证照或行政许可,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此均不作保证,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并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相关证照或行政许可,如买受人(承租方)无法办妥相关证照和许可的,与委托人(出租方)及拍卖人无涉。
  4. 买受人(承租方)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转租转包。具体经营项目同时须符合当地规划、卫生、公安、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管理部门的限制和要求,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利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 委托人(出租方)与买受人(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三年一签,租赁期限每三年为一轮,租金按年支付,租期轮数由委托人(出租方)视承租方经营和履约的情况确定,每轮租金按10%环比递增。
  6. 本次房屋租赁权的拍卖只确认买受人(承租方)及拍租房屋的首轮租金金额,房屋租赁的具体事宜以买受人(承租方)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房屋租赁合同》为本《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和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拍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由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负责。
  7. 买受人(承租方)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规范、文明经营,若承租方违法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则应由买受人(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出租方无关。同时委托人(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原出租的房屋,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承租方)承担。
  8. 在租赁期间,是否能开通水、电、气等设施或开通后能否符合买受人的经营需求,竞买人应在参加拍卖前自行察看或向有关部门咨询。
  9. 买受人(承租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一切费用(包括另行开户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并须按时缴纳。
  10. 买受人(承租方)装修改造、隔墙堆砌、设备设施配置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实施,同时需符合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十一.法律责任

  1. 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存在的已告知或未告知的瑕疵,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 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有权不予退还买受人的拍卖佣金和履约保证金;同时,拍卖人可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单方面无条件收回拍卖标的: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经催讨依然无法付清的。

C.买受人不按本《房屋租赁权竞买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同时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 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并依法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地予以接受,拍卖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十三.如网络拍卖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举行,则将暂停拍卖,等网络恢复后另行通知。

十四.相关附件为本须知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五.本须知的解释权归拍卖人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浙江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132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1-1、该房屋坐落于慈城镇慈湖人家267号(2-1)-(2-6)农贸市场二楼的其中部分房屋,出租面积约936㎡,以实地现状为准(包括租赁区域、面积),无装修。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区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而未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房屋使用用途。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交付后三个月为装修期,至       年         月        日止装修期满,装修期内不收取租金,也不计入租赁期限。

3-2租赁期限为期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完好归还租赁房屋。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根据拍卖实际成交价格填写)。

4-2、租金按 结算,先付后用,由乙方在每  计租期开始的前 30 日内交付甲方。

4-3、乙方必须将租金按时缴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向甲方交纳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5-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合同租赁期内,确保环境整洁,不影响周边环境,租赁期结束后恢复原样,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回该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

5-3、租赁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中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4、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方责任

6-1、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6-2、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6-3、如处置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

6-4、房屋租赁期内,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己租赁的房屋,双方应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负责另行解决乙方的房屋租赁问题。乙方保证无条件服从政府拆除或改造安排。

6-5租赁房屋期限为 叁 年,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和履约情况,确定是否继续下一轮的租赁。

6-6、甲方应于租期届满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继续再一轮的租赁。如继续下一轮的租赁,则租金按在上一轮的基础上按10%环比递增;如不继续租赁给乙方而进行重新招租的,则按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该房屋进行公开竞拍(有特殊情况的,经区国资部门审批,可采取协议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  乙方责任

7-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7-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7-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及乙方其它原因造成损坏灭失的,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7-4、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的结构,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未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乙方因第8-3条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对改修或增扩的装潢和设施不得拆除,应保持完好,无偿归甲方所有,如有损坏拆毁按价赔偿。

7-5、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

7-6、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修缮给予协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8-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8-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以联营方式转让他人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使用权的。

(2)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的或逾期未交纳应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达两个月以上的。

(6)租赁期间,乙方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租赁期间,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及违反垃圾分类、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保等国家相关规定的。

8-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8-5、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叁个月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济损失补偿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8-6 房屋返还

(1)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5日内,按房屋使用现状,在良好、清洁的状态下将房屋交还给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年日租金的5倍标准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乙方在租赁期内任何时间或租赁期结束时以任何理由迁出该房屋后,该房屋内由乙方遗留下的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遗弃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前述物品,乙方没有异议。甲方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讨因清除、处理前述物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3)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5日内,付清租赁房屋内能源、通讯等所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并办理完毕租赁房屋内营业执照、水、电、通讯等转户/销户手续。乙方逾期付清费用或逾期办理转户/销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年日租金的5倍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甲方违约责任

9-1、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

9-2、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0-1、未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补交,途期一日,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0.5%支付甲方违约金。如因乙方未及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10-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3项(即8-3条)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支付违约金。

甲方已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10-3、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支付违约金。

甲方己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支付的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进行相应赔偿。

10-4、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房屋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1-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租赁双方、区机关事务局、区国资办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2021年  月  日                                                                                                                         202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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